杨伟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动商业保险与基本医保互补衔接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健康,不断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持续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在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的基础上,促进包括商业健康保险在内的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提高重特大疾病和多元医疗需求保障水平。
一、关于支持和引导商业健康险发展
国家在建设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同时,高度重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对基本医保的补充作用,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近年来,国家及有关部门先后出台《关于加强推进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积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多元化产品,加强市场服务监管,着力提高商业保险便民服务水平。一是鼓励商保产品开发。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销对路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群众差异化、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保之外的需求。据统计,截至2019年底,商业健康险备案销售的产品包括5大类4千多个,保费收入从2012年的862.8亿元增长到2019年的7066亿元。疫情期间,为切实提高商业保险对新冠肺炎患者保障水平,银保监会鼓励商保公司在不增加保费的情况下,扩展现有保险产品的保障责任,将疫情防控期间新冠肺炎导致的重疾、残疾和身故风险等纳入保障范围。据不完全统计,有超过400款产品扩展了保险责任。二是支持商保机构参与医保治理。积极推进医保治理创新。规范和加强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保险承办,给予税收减免和免征营业税、保险业务监管费和保险保障金等优惠。目前,全国90%以上的统筹区大病保险委托商保公司承办。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探索委托管理、购买以及定制护理服务和护理产品等方式,提高经办服务能力。
出于为商业保险发展创造政策空间的考虑,您提出了支持个人账户存量资金购买商业健康险的建议。对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改革,党中央国务院已有明确部署,要求改进个人账户、开展门诊费用统筹,我局正在研究制定相应改革方案。在改革推进过程中,我们将充分听取包括商保机构在内的各方意见,统筹做好职工个人账户改革工作。
二、关于探索建立信息共享交换机制
国家医保局高度重视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以数据标准化建设为基础,加快推进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信息共享交换。2019年以来,先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指南》《全国医疗保障系统核心业务区骨干网络建设指南》等文件,将逐步实现国家、省、市、县、乡纵向互联互通,横向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以及医院、药店、银行、商保机构等单位信息交换。为做好与商业健康保险有关信息共享,银保监会近年来也大力推进健康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推进全行业统一的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建设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信息平台,支持商保机构在信息安全可控的前提下,与医疗机构、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机构进行数据共享交换,加快推进“一站式”结算,在提高群众看病就医结算信息化服务水平和加强医疗费用智能监控等方面做出有益探索。
按照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下一步我们将加快推进实现全国医疗保障信息互联互通,加强数据有序共享。积极探索建立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在保障信息安全管理和个人隐私保护的前提下,依托国家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医保、医疗有关信息在相关部门与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
三、关于推动商业保险与基本医保深度融合
近年来,医保部门和商保机构的合作逐步深化,在委托商保公司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础上,逐步拓展合作领域、丰富合作内容。在医保基金监督管理领域,充分发挥商保公司精算、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和专业优势,协同开展打击欺诈骗保,有力维护了医保基金安全运行。一些地区还探索以委托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商保机构参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等经办服务,加强基层医保经办能力建设。部分地区采取合署办公、联合稽查等方式支持商保机构参与医保治理,通过病例审核、医院巡查、智能审核、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发挥商保公司参与积极性。随着合作领域的不断拓展,实践表明在规范委托管理、加大监督和绩效评价、完善激励机制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加强部门协同,在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商保机构体制机制优势,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更好实现与基本医保的衔接与互补。规范和加强与商保机构合作,促进基本医保和商业保险制度衔接,完善激励机制,探索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医保治理格局。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