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我市参保群众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我局起草了《关于调整我市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现将文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增加门诊慢特病病种
将癫痫、帕金森氏病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认定标准和医保待遇见附件1。
将糖尿病胰岛素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日间手术纳入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管理,将门诊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疾病并入门诊特殊疾病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管理。新增门诊特殊疾病准入标准和诊疗范围详见附件2。
二、提高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年度支付限额
除肝硬化失代偿期、脑血管后遗症、艾滋病、心脏类疾病抗凝治疗保持原支付限额外,其他病种年支付限额均提高500元,详见附件3。
三、特殊药品定点药店购药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特药特病患者持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处方,在特殊药品定点药店购药,按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