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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1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师市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五家渠、阿拉尔、图木舒克、北屯、铁门关、双河、可克达拉、昆玉、胡杨河、新星税务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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