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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 发热哨点诊室管理和发热诊室建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25 信息来源:查看

沪卫基层〔2021〕2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

    2020年3月以来,全市已建成并投入运行224家社区发热哨点诊室,基本实现社区发热哨点功能全覆盖,有效发挥本市公共卫生应急网底作用。2020年12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设置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67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现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发热哨点诊室管理和发热诊室建设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夯实社区发热哨点功能

    各区卫生健康委应按照《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哨点诊室设置运行指引》(见附件2),对照落实“社区发热哨点诊室”建设与运行标准,确保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实现“哨点”功能,持续规范与提升硬件环境、设施设备配置,不断优化服务与运行流程,严格落实闭环管理。

二、积极推进社区发热诊室标准化建设

各区卫生健康委应按照《通知》中“发热诊室”建设与运行相关要求,结合新一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将社区“发热诊室”建设纳入“十四五”规划。在已有“发热哨点”基础上,通过改建升级,逐步达到社区“发热诊室”设置标准。对于建设社区医院、达到国家“优质服务基层行”推荐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率先达到社区“发热诊室”设置标准。

三、健全社区发热筛查管理运行保障机制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高度重视社区“发热哨点”规范运行,结合实际,推进配置优化与功能提升,加强与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尤其是区域性医疗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对接。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组织领导,协同相关部门做好发热诊室建设和运行,落实相关配套政策、经费、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对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诊疗服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落实相关要求,保障规范运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月20日


附件2:

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哨点诊室设置运行指引 

  根据《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设置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社区发热哨点诊室设置运行工作指引》,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功能任务

1.日常期间

承担前来社区就诊且体温37.3发热患者进行诊疗、管理相关任务,主要包括登记、分诊、治疗、隔离与转诊等。其中,有明确发热原因(常见病、多发病)患者,接诊医师可直接诊治或引导其至全科门诊诊治;对原因不明发热或超出社区诊疗能力的患者,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转诊至区内指定的上级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进一步诊治。

2.传染病流行期间

根据国家或本市相关传染病疫情的防控要求,开展对不明原因发热人员的排查、登记、管理、流调、隔离、转诊与消毒等任务。

二、诊室设置

1.房屋要求

至少配备1间房间用于诊室设置,诊室应设置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相对独立的区域,通风良好。诊室空调或通风系统应独立设置。诊室出入口与普通门(急)诊分设,避免发热患者与其他患者交叉。根据实际条件设置候诊区、独立或临时隔离留观(室)区域。

2.设施设备

诊室内应配备诊疗台(医患间距离1米)、诊疗椅、电脑(医生工作站)、打印机、电话等办公设备,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一次性压舌板、二级防护用具等诊疗检查设备,以及医疗废弃物桶、紫外线灯、消毒喷雾设备、快速手消毒设施等。选用的设施设备应易于消毒,具备一定的抗腐蚀能力。防护设备应当有一定的储备量。

3.标志标识

应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发热哨点诊室的标识,引导发热患者抵达发热哨点诊室就诊。发热哨点诊室使用全市统一的标识(LOGO)作为诊室标志(见附件)。

三、人员配备

1.医护人员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合理安排医务人员参加诊室工作。要求至少配备1名有一定临床经验、经过传染病诊疗培训的高年资医师和1名护理人员(掌握核酸采样)。相关医护人员必须掌握相关传染病的发病特点、诊断标准、治疗原则、防护措施以及消毒隔离措施等。

2.行政人员

中心应成立以分管主任为组长的发热哨点诊室工作小组,并指派相关行政科室专人负责对接诊室相关工作,并负责协调与上级医疗机构转运工作。

3.联合团队

建立与上级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的对接互动机制,将相关专家纳入诊室人员队伍,开展日常咨询、授课培训、技术指导等。

四、工作流程

1.预检

患者进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时,由预检处使用非接触测温仪或红外测温仪进行体温测试,当体温≥37.3℃,由预检人员引导患者通过专用通道进入发热哨点诊室就诊。

2.接诊

(1)复测体温。提供水银体温计对患者体温进行复测,并记录下两次最高的体温。

(2)信息登记。询问并登记患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手机号、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或采取扫“健康码”形式。

(3)询问流行病学史。询问并记录发病前14天内患者的旅行史或居住史、与其他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患者的接触史、生活或工作场所的聚集性发病史。疫情期间还包括重点地区旅行史或居住史、与确诊病人的接触史。

(4)询问临床表现。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发病时间、鉴别诊断症状等。

3.处置

(1)对于无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检查结果不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传染病诊断标准的患者,接诊医生可自行或安排其至全科门诊进行后续诊疗。

(2)对于具有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及检查结果符合或部分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传染病诊断标准的患者或需要作进一步诊断的疑似患者,由接诊医师引导患者至留观隔离区等待,同时上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定部门,由指定部门负责联系对接区卫生健康委指定的上级医院发热门诊,联系120或专用车辆,做好转诊和记录。转诊后,由诊室医务人员对诊室及相关区域进行终末消毒。上级医院发热门诊接诊后,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保持联动。

五、工作要求

1.接诊

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本市发热门诊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做好发热哨点诊室的接诊工作,做到首诊负责,不得拒诊、拒收发热患者。做好接诊病人的信息登记与病史记录。

2.防护

诊室工作的医务人员应按照标准穿戴相应防护等级的防护用品开展工作。其中,日常期间医护人员采取一般或一级防护措施,传染病流行期间采取二级或更高等级等防护措施。

3.管理

各区卫生健康委应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范和标准制定发热哨点诊室管理制度。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结合实际,制定社区各项工作制度与流程,包括发热哨点诊室工作制度、岗位职责、消毒隔离制度、诊室就诊流程、病人登记制度、病人转诊制度、病人就诊须知等。相关制度应统一上墙。

4.培训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开展以传染病防治为主题的各类培训,包括院感、消毒隔离等。医务人员应熟知相关传染病防控、医疗废弃物管理等知识,熟练操作“七步洗手法”“消毒药水配置”等技能。

5.消毒

诊室及相关区域的环境消毒、空调通风系统等设施设备的消毒以及医疗废弃物的处理等,应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基本制度》《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

6.督导

市级和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对各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哨点诊室工作进行督导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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