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项目的通知》(浙卫发〔2022〕23 号)有关要求,按照区、县(市)自评申报、市级初评推荐的程序,对申报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项目进行初评,拟确定下列4个单位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项目推荐对象,现予以公示。
一、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
瓯海区、永嘉县
二、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
平阳养和医院(平阳养和医院有限公司)、瑞安市阁巷养老服务中心(瑞安市阁巷养老服务中心医务室)
公示时间:2023年4月4日至4月11日。
在公示期限内如有异议,请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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