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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障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及城乡居民“两病”用药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25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障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城乡居民“两病”用药目录,保障参保人员门诊用药需求,根据《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我局在《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用药目录》《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糖尿病、高血压门诊用药目录》(青医保局发〔2024〕16号)的基础上,对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印发给你们。

    此次动态调整目录包含增补药品和调出药品,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严格执行我省用药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调整目录内药品。同时,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参

    保人员和社会各界合理预期,及时回应参保群众关切。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或提出调整建议。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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