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瑞卡福医用氧有限公司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我局已依法作出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豫药监药处罚〔2023〕1-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依法注销郑州瑞卡福医用氧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豫20150092);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相关涉案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