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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阶段性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18 信息来源:查看

津新冠防指〔2022〕150号

市防控指挥部各工作组、各专业组、各成员单位,市有关单位,各区防控指挥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2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新冠病毒检测策略,服务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市防控指挥部组织制定了《天津市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阶段性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

各区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作为核酸检测重要补充手段,对促进常态化疫情防控策略优化和服务疫情防控的积极意义。各区要结合辖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统筹规划、稳步推进。针对不同适用人群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压实各相关方防控责任,指导基层科学、安全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强化工作规范落实落地。

二、部门联动,落实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生产供应保障工作。市药监局组织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生产、经营环节质量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市医保局联合市卫生健康委制定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价格,及时开展检测试剂集采工作。各区防控指挥部要认真落实检测资金筹措、设施设备招标、实验室新建或改造、抗原检测质控、医疗废弃物清运等工作保障,确保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各项工作扎实落实。

三、做好培训,强化宣传

市级临床检验、核酸检测等质控中心要制定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培训标准,各区要做好基层医务人员培训考核,定期对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工作质控管理,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开展检测工作,确保生物安全,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可靠。各区要做好居民和患者抗原检测相关的宣传教育,强化人员严格按照检测的基本要求及流程操作,加强院感防控和阳性人员管理,做好医疗废弃物处置,防止发生院内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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