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督促医疗机构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医药相关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有效解决医疗乱收费问题,为切实减轻群众不合理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相关医疗服务价格规定和药品、耗材价格政策,加强价格自律。
二、各医疗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医院要强化医护人员和收费人员遵守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自律意识,规范收费行为,服从价格监管,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制定价格,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秩序,及时调整医院的收费系统。
三、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或销售药品、耗材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违反规定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或分解收费项目收费;
(二)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违反政策规定收取医用耗材费或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不得用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药品和材料费;
(三)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违反零差率规定销售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和医用耗材;
(四)医疗机构不得混淆检验方法学多收检验费、混淆不同型号检查设备多收检查费;
(五)医疗机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
(六)医疗机构不得对放开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施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七)医疗机构不得违反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相关规定;
(八)医疗机构不得实施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各医疗机构应按照提醒告诫要求,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全面开展自查整改,防止发生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医疗机构价格监管力度,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