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实现价格项目与操作步骤、诊疗部位等技术细节脱钩,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进一步落实国家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有关精神,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5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中医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6号)要求,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4〕3号)定价程序,结合我市实际,经相关定价程序程序,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优化整合后的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中医外治类、产科类、护理类和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制定我市政府指导价,并印发《茂名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中医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茂医保〔2025〕11号),于2025年4月30日起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制定我市中医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政府指导价。
定价思路:根据国家和省关于降低大型设备检查类和检验类的医疗服务价格,提高体现医疗服务技术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的深化医改精神,结合扶持中医药发展、鼓励“三胎”生育等政策,在保持总量平衡的前提下,通过释放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总量,提升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和中医外治类、护理类、产科类等更加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四类医疗服务价格总量。
定价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经价格调查、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等定价程序,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制定中医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府指导价方案如下:
护理类:在省最高限价基础上下浮10%。
产科类:“产前常规检查”、“胎心监测”在省最高限价基础上下浮5%,“阴道分娩(常规)”在省最高限价基础上下浮12%,其他产科类项目在省最高限价基础上下浮10%。
放射检查类:在省最高限价基础上下浮12%。
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和中医外治类:“中药烫熨”在省最高限价基础上下浮5%,“中药贴敷”和“中医穴位放血治疗”在省最高限价基础上下浮10%,其他下浮7%。
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改革价格〔2017〕21号),同一地市各级医疗机构之间要保持合理比价关系且相邻级差最高不超过10%。我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三级、二级、一级”分级管理,分别对应三级、二级、一级公立医疗机构(未定级的医疗机构按一级计价)。为确保政策延续性,此次各级医疗机构价格比价关系按照以往的平均比价关系,即“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在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基础上下浮5%,一级公立医疗机构在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基础上下浮10%”的标准拉开差距。
(二)公布我市中医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公布已规范整合后的我市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18项、中医外治类18项、放射检查类26项、产科类30项和护理类22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相应加收、扩展项目。废止46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红外线治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三)相关事项提醒。儿童加收项目价格按照我市现行加收政策,为主项目价格的20%。医疗机构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应落实相关影像检查减收5元的价格政策。实体胶片不再打包计入检查价格,患者确有需求、知情同意的,可单独收取实体胶片费用。
(四)加强中医类等价格项目综合管理。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执行当地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按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和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
三、相关问题解读
中医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前后变化较大,立项前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见附件1。应医疗机构请求,我局对医疗机构反映比较剧烈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并汇成了相关问题答疑材料(见附件2)。
下一步,我局将加强对辖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广泛听取意见,关注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反馈,并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工作。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