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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药品耗材价格回归 有效减轻群众负担
发布时间:2021/06/01 信息来源:查看
   为推动山西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探索推进医用耗材分类集中采购,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和医用耗材分类集中采购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要健全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工作机制,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耗材价格形成机制,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积极探索推进医用耗材集中分类采购,引导药品耗材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有效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促进公立医疗机构改革,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关键词实施范围
   《意见》明确,我省重点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除外)纳入集中带量采购范围,探索“孤儿药”、短缺药的适宜采购方式,促进供应稳定。对于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竞争较为充分的高值医用耗材,按类别探索开展集中带量采购。把国家及我省列入《高值医用耗材重点治理清单》的品种和其他省份已进行带量采购的品种优先纳入采购范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均应参加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积极参加,或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
   经国家法定的药品、医用耗材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及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由其依照《药品管理法》指定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的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等方面达到集中带量采购要求的,原则上均可参加。关键词采购形式《意见》明确,全省参加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组成采购联盟,遵循“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的原则开展集中带量采购。约定采购量根据采购量基数和约定采购比例确定,原则上按照医疗机构年度总用量的50%-80%确定约定采购量。同时,按照分级推进、分批开展、分类探索的工作路径,推进构建多层次、多形式的联盟联合带量采购机制。全面执行国家组织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积极加入省际联盟联合开展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组织实施本省范围内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鼓励市域联盟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对尚未纳入政府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药品耗材、用量比较少或者专科类药品耗材,鼓励公立医疗机构联合开展带量采购。
   关键词中选规则
   《意见》提出——
   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研药和参比制剂不设置质量分组,直接以通用名为竞争单元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不得设置保护性或歧视性条款。
   对一致性评价尚未覆盖的药品品种,同通用名药品分组原则上不超过2个。
   医用耗材可根据不同产品的类别、特性、规格数量、临床使用情况、标准化程度、市场占有率、产品材质及技术进步等因素,结合临床需求,分类设置较为科学合理的竞价分组。
   参加集中带量采购的企业按照自愿参加、自主报价的原则,通过质量和价格竞争产生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关键词政策协同《意见》提出,全省要加强采购协议管理,严格遵守协议约定;保障供应配送,惩戒失信违约行为;完善对医疗机构的考核激励机制,鼓励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对因集中带量采购节约的医保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基础上,建立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预付机制,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30%专项预付给医疗机构,确保货款结算。同时,要严格药品耗材质量入围标准,保障质量安全,依法依规处置药品耗材质量问题;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耗材,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另外,我省还要完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功能,实现与国家及省际间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信息互联互通,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市场;健全采购机制,省药械集中采购中心承担全省药品耗材联合采购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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