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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椒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1/06 信息来源:查看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
  《全椒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版)》已经县新农合管委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全椒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医改重点工作安排及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为指导,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根据2012年新农合筹资标准的提高和基金总量的增长幅度,结合我县2011年新农合运行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使用新农合基金,提高补偿比例,以扩大受益面,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让参合病人广泛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基本原则
  (一)着力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二)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实际补偿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参合农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三、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新农合基金的筹集
   1、参合对象:凡户口在我县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农合。参合者必须以户为单位,按家庭全员参加我县新农合,不得选择性参合。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必须随父母一同参加新农合。
   2、参合程序:各镇负责辖区内农户参加新农合工作,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各镇新农合管理站专管员、村协管员必须认真做好参加新农合农户缴款的登记造册工作,确保票、证(卡)、册相统一。
   3、筹资标准:农民参加2012年度新农合每人缴纳50元,政府补助每人240元,合计290元。农业户口的五保户、低保对象,每人50元参合资金由县民政局统一支付。
  (二)新农合基金的用途
   新农合基金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及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医疗事故、计划生育相关手术及后遗症、并发症等不得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新农合当年筹集基金与历年结余基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新农合统筹基金预算总额按以下四个部分进行分配:
   1、当年结余基金(含风险基金)。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5%(含风险基金)。
   2、门诊统筹基金。
   3、一般诊疗费支付基金。参合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每人次8元;在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新农合基金支付每人次5元。一般诊疗费支付基金实行总额预付,按定点医疗机构上一年度门诊人次乘以一般诊疗费的人均报销标准,以“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的办法支付。
   4、住院统筹基金(包括按病种付费的住院统筹基金)。即为扣除上述当年结余基金、门诊统筹基金、一般诊疗费支付基金等部分后的剩余基金。
   四、定点医疗机构分类
   将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五类,分类设置住院补偿比例以及起付线的计算系数。
   Ⅰ类:乡镇卫生院及在乡镇执业的一级医疗机构。
   Ⅱ类:在县城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市辖区的区直医疗机构。2011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县人民医院平均水平的Ⅰ类医院。
   Ⅲ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省属二级医疗机构;被省卫生厅评定为“三级医院”的县级医院;2011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二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Ⅱ类医院。
   Ⅳ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三级医院(含省市属三级医院、社会办三级医院;含三级综合和三级专科);2011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三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Ⅲ类医院。
   Ⅴ类:被取消定点资格后重新获得定点资格未满一年的或被暂停定点资格后恢复定点资格未满9个月的医疗机构;因违规违纪而受未涉定点资格的处罚未满半年的定点医疗机构。Ⅴ类医疗机构不宜开展即时结报。其他无法对应前四类的医疗机构可参照或低于Ⅴ类执行。
   五、住院补偿
  (一)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1、起付线
   Ⅰ类起付线为150元;
   Ⅱ类、Ⅲ类、Ⅳ类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均由省农合办统一按公式计算,并由省卫生厅、财政厅另文下达各医疗机构执行;
   Ⅴ类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700元。
   2、补偿比例
   在省内五类医疗机构住院的可报费用的补偿比例见下表:

医疗机构分类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各类主要所指

乡镇一级医院(卫生院)

县城一级二级医院

城市一级二级医院

城市三级医院

被处罚

的医院

起付线以上的报销比例

85%

75%

75%

70%

55%

注:1、对 “国家基本药物”和 “安徽省补充药品”中的所有药品及“新农合药品目录”内的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的报销比例,在表中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2、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比表中的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3、在非定点或被暂停、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报销,新农合患者的医疗费用可以由该医疗机构承担。4、按病种付费的报销比例另行规定。




有关说明:
  (1)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特殊慢性病年度只设该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对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残疾对象、独双女户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参合农民因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产生的住院费用,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增加10个百分点。
  (2)参合患者住院实际补偿金额计算方法:第一步计算住院总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即剔除不符合补偿范围的费用),减去起付线后乘以补偿比例。第二步将住院总费用中的“国家基本药物”及“安徽省补充药品”费用和中医药类费用×10%。第一步和第二步相加构成患者当次住院补偿金额。补偿金额与其当次住院总费用减去起付线后的费用相比,如达不到40%,按“保底补偿”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后述)。在Ⅴ类医疗机构住院的不实行保底补偿。
  (3)省外住院起付线为700元。
  (4)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实际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85%。
  (二)住院保底补偿。
  “保底补偿”是指: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住院总费用减起付线的余额相比,如低于Y%,则按(住院总费用-起付线)×Y%(保底补偿比例)计算其补偿金额(不含Ⅴ类医疗机构)。对不同额度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分段保底补偿”,各费用段的保底补偿分别不低于如下比例:
住院费用段 5万元以下部分 510万元段 10万元以上部分
保底补偿比例 40% 50% 60%
注:实行按病种付费的住院补偿比例不执行此表规定,另文规定。


  (三)住院补偿封顶线为20万元。
  (四)住院分娩补助(补偿)。
   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定额补助500元。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其可补偿费用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 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同级医院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五)意外伤害住院补偿(住院不实行即时结报)
   1、申请外伤住院补偿均须提供其参合证、身份证、当次外伤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和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并如实填写《新农合外伤住院申请补偿登记表》,供新农合经办机构调查备用。
   2、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酗酒、吸毒、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等),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
   3、对确定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按医疗费用扣除起付线后的35%比例给予补偿,年度封顶2万元,不实行保底补偿。
   4、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5、兑付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款之前,应将拟补偿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参合证号、受伤时间、地点和详细原因、经治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拟补偿额等情况公示一个月,接受举报。
   六、门诊补偿
  (一)慢性病门诊补偿。
   1、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为50%,年封顶线3000元。
   常见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
   2、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直接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重性精神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3、上述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以下合称“慢特病”)的可补偿费用是指针对该病必须(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二)普通门诊补偿。
   门诊补偿必须严格实行“按比例补偿”的费用分担共付机制(门诊统筹方案另文下达)。
   七、其他补偿
  (一)住院期间使用的新农合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特殊检查(治疗)费用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治疗性的材料费用,国内生产的材料按80%、进口材料按60%计入可补偿费用。
  (二)鼓励参合病人在上级医院诊断明确后到下级医院住院诊治。住院期间到上级医院所做的与病情相关的检查费用,一并按下级医院补偿标准补偿。
  (三)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参合年度出生的孩子提前缴纳参合资金,孩子在参合年度的医药费用补偿政策同前文。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在其母亲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计入其母亲当次住院分娩费用,比照“分娩并发症”的比例补偿;但其母亲分娩出院后,该婴儿再次住院的费用不予补偿。
  (四)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助比例50%(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补偿1500元,每具小腿假肢补偿7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补偿3000元。参加新农合的10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患儿定点治疗费用为50%。
  (五)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申请补偿,补偿待遇与未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同等对待。同时参加其他类型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合患者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原则上凭医药费用发票原件申请补偿。
  (六)本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的文件中与本方案规定相冲突的内容不再执行。
  (七)本方案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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