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规定,现将我省增补低价药品清单(第二批)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增补的低价药品清单(第二批)所列剂型的各个规格均执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低价药品清单的通知》(黑价格〔2014〕167号)的各项规定,不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按现行有关价格政策执行。
二、由于桂龙咳喘宁胶囊、川贝枇杷片、养阴清肺糖浆(低糖型)、硒酵母片等药品不符合低价药条件,同意其退出低价药品清单。
三、各市(地)、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进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价格监督检查,监测其市场购销情况,对不合理的涨价行为,要依法重点监管,并及时向省局报告情况;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