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药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鉴于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2日对汕尾市城区兴兴南北药行有限公司作出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汕市监处罚【2025】108号),我局决定注销汕尾市城区兴兴南北药行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现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予以公告。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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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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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标明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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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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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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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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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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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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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DA66000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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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202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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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兴兴南北药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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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区四马路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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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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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证被依法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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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