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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市场、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19 信息来源:查看

    1.《方案》制定依据?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2.工作重点是什么?

    答:①以县城及周边地区为重点,坚决取缔未取得诊所备案审批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

    ②以城中村、农村为重点,严厉打击无行医资格,坑害群众利益的游医、假医。

    ③以医疗美容机构和生活美容机构为重点,查处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等行为;以生活美容中开展创伤性、刺破及侵入皮肤的行为为重点,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查处持证医师到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

    ④查处以“养生保健”“健康咨询”为幌子或假借医学理论和术语,承诺治疗疾病,由无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欺骗、诱使群众接受非法诊疗的相关违法行为。

    ⑤以零售药店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聘用医师或非医师坐堂行医的行为。

    ⑥以药品流通企业为重点,查处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的非法机构提供药品的行为,查处假借他人资质为非法机构提供药品的行为。

    ⑦查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⑧查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⑨将各类学校、养老机构内设的无资质医疗机构、无行医资质相关人员等作为整治重点,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监督抽查等工作,县域内学校、养老机构全面开展治理排查,严肃查处擅自为学生、老年人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3.备案个体诊所需要什么条件?

    答:①至少有1名医师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5年。如医师已考取《执业医师证》,且注册未满5年,但实践经验和理论水平可满足执业条件,酌情可提前备案;

    ②符合诊所基本标准(具体见附件3);

    ③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诊所。

    4.个体村卫生室设置条件?

    答:①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乡村医生资格;

    ②乡村医生执业地点与申办个体村卫生室地址一致(行政区划以民政部门提供的为准);

    ③个体村卫生室执业场所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做到四室分开,相对独立,分区布局合理,符合卫生学标准。由卫健局医政股考核合格备案后可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但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同时,结合开展业务需要,设备达到配备标准。

    5.工作步骤

    答:宣传动员阶段。(2024年8月1日-8月31日)

    通过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为之后各项工作开展奠定舆论基础。集中备案办理阶段(2024年9月1日-9月30日)诊所备案:西医类别在县卫健局医政股办理,中医类别在县卫健局药政与中医股办理;个体村卫生室、公立村卫生室、医务室、卫生服务站等,均需向县卫健局医政股申请,经审核,符合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由卫健局医政股出具同意设置意见,结合个人提供所需的其他必需资料到数据与政务服务局办理《医疗机构医疗许可证》。集中整治阶段(2024年10月1日-11月30日)利用2个月的时间,对全县非法行医行为进行全面打击和取缔。深入巩固阶段(2024年12月1日-12月31日)总结经验,建立完善规范医疗市场、打击非法行医长效机制,维护全县安全有序的医疗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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