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事业发展,营造名中医辈出的良好氛围,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医疗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贵港市名中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贵港市中医药管理局
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港市名中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事业发展,营造名中医辈出的良好氛围,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医疗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及《贵港市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2021—2025年)》精神,开展评定贵港市名中医(简称“贵港名中医”)工作。为规范评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港名中医”是指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者,中医基础理论扎实,以中医诊疗方法为主,具有较高中医临床技术水平和造诣,医德高尚,在同行和群众中公认度较高的中医临床医疗专家。本管理办法发布前已评定的贵港市名老中医、贵港市名中医统一称谓为“贵港名中医”,已评定的贵港市优秀青年中医师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贵港市名中医的申报条件且评选周期内经贵港市中医药管理局考核达到优秀等次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可在评选时直接晋升贵港市名中医,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贵港名中医”的评定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人选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四条评定周期为3—5年评定一次,由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开展评定工作的时间。每次评定不超过20名,视当年申报情况调整。
第二章 申报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申报对象:在贵港市内注册的医疗机构(含民营和个体医疗诊所)内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临床工作的在岗(含已退休,仍在从事中医临床工作)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在市外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已调来我市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年以上)。
第六条申报必备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医药事业,具有强烈
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做出过较大贡献;
(二)医德高尚,遵纪守法,医疗作风正派,未发生过医
疗事故;
(三)中医药理论功底深厚,在继承发展中医药学方面有独到见解和造诣,成绩显著,有丰富的中医临床诊疗经验和独到的技术专长,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
(四)从事中医药临床工作20年以上,目前仍在临床一线工作,提供较大的服务量;
(五)具有全区通用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5年以上;
(六)能正常进行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愿意承担中医青年骨干的培养工作,无私传授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积极培养学术继承人。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定程序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者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
(二)申报者必须由人事关系所属单位推荐,并由执业注册单位提供临床执业证明。
(三)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成立审议推荐小组(由单位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少3—5人组成)严格按照申报条件,认真审核申报者的申报材料,对拟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本单位同意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同级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个体诊所申报人员需委托3名全区通用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联名推荐上报属地管理的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
公示材料包括:推荐对象姓名、学历、现有职称和取得时间、执业专业范围、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年均接诊工作量和教学科研情况以及业绩成果等。
(四)各县(市、区)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开展专家评议,根据评议投票结果,确定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直单位按上述程序进行评议推荐、公示后确定推荐对象直接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
第八条具体评定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相关责任科室承担评定的日常管理事务性工作。评定工作采取以下程序:
(一)形式审查。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相关责任科室根据申报要求,对各县(市、区)、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提交专家评议。
(二)专家评议。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评选细则,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议,形成综合评议意见。
(三)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党组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议意见,进行审议,确定“贵港名中医”人选。
(四)评定结果公示。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在官方网站公示“贵港名中医”人选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评选结果确认。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公示无异议(对有异议的经调查核实不存在问题的)报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发文确认“贵港名中医”人员,颁发“贵港名中医”证书。
第九条 “贵港名中医”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突出中医特色,注重临床的原则;坚持注重综合学术水平和实际社会影响的原则。杜绝在申报和评定工作中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若有违反者,一经查实,取消申报人评选资格,通报批评并且2个评定周期内不得参加评定。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贵港市名中医评定工作专项经费积极申请纳入财政预算,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根据财政预算情况,结合名中医评定情况,有计划地建设贵港市名中医工作室,促进名中医学术经验传承。认定为贵港市名中医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其发放“荷城英才码F2码”。
第十一条 “贵港名中医”应成为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模范,在工作中努力保持荣誉,切实按照“贵港名中医”的条件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开展中医药学术活动,加强对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的传、帮、带工作,为培养高层次中医专业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各医疗机构要充分尊重“贵港名中医”,积极发挥名中医的品牌效应,要建立完善名中医工作准则、学术传承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中医人才表彰奖励制度,支持名中医人才培养和管理,落实名中医补助待遇和专项工作经费,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使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更大的作用。要重视他们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继承工作,为他们配备助手或学术继承人,加强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整理,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将名中医学术继承工作作为学术传承的主要内容,不定期地举办名中医学术研讨班并列入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对达到退休年龄的“贵港名中医”,可根据个人的身体健康等情况进行返聘,保持名中医学术传承的延续性。“贵港名中医”执业注册所在单位,要积极为其开设“名中医工作室”。
第十三条 任何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名中医名义进行不当炒作或不当商业牟利;不得利用名中医名义开展以追求名利为目的学术传承活动及商业活动;不得利用名中医名义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第十四条已获“贵港名中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核实,撤销其“贵港名中医”称号并收回证书,取消名中医享受的政策待遇:
(一)违法犯罪或受党纪、政纪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
(三)违反医师法、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者;
(四)连续“两次”单位内部考核评价不合格者;
(五)注册执业已变更到市外医疗机构工作者;
(六)因不当行为在行业内或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七)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享有“贵港名中医”称号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原《贵港市名老中医名中医和优秀青年中医师评选管理办法(暂行)》(贵卫计发〔2018〕8号)即行废止。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