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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落实2012版国家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报销目录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26 信息来源:查看

各设区市卫生局,定州、辛集市卫生局,各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国家基本药物(2012版)〉实施工作的通知》(冀卫函〔2013〕84号)要求,2012版目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全部纳入《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省卫生计生委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与《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2版)》进行了对照筛选,制定了《河北省新增补新农合药物目录》,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2版)》中的国家基本药物(2012版),适用范围全部扩大到乡级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药物剂型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规定执行。请各地抓紧做好相关工作,确保2014年1月1日实施。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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