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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1/25 信息来源:查看

    1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三部分,从6个方面的工作任务21条具体措施明确了部门和属地职责,旨在推进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实施意见》指出要建立符合中医药传承创新特点的服务体系。到2022年,实现县办中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馆建设全覆盖;每个县至少建设1个基层名中医传承工作室,遴选10类30项中医适宜技术面向基层推广;实施“互联网+中医药健康服务”行动,发展互联网中医医院等。

  《实施意见》明确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防治和康复中的独特作用。完善中医专科专病防治体系,形成一批中医药诊疗优势明显的重点专科;在重点人群和慢性病患者中推广20个中医治未病干预方案;在二级以上中医机构设置中医康复中心(科);培育一批具有品牌效应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促进中医养生保健与养老、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

  《实施意见》提出要推动中药材质量提升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着力构建南部六盘山区、中部干旱风沙区和北部引黄灌区三个特色鲜明的中药材种植带,完善宁夏枸杞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一批道地药材生态种植基地;改革完善中药注册管理,3年内完成30个特色中药制剂备案;加强中药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建立中药材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体系等。

  《实施意见》指出要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以名中医药专家、教学名师为核心的教师团队,实施“读经典、早临床、跟名师”教学模式;建设自治区中医药人才高地,建立中医药传承创新人才、名中医表彰奖励制度等。

  《实施意见》明确要促进中医药传承与开放创新发展。扎实做好中医药宝库挖掘和传承,加快推进中医药科技创新,建立科技与中医药主管部门协同联运工作机制;加强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中医机构成立境外健康服务区等。

  《实施意见》指出要改革完善中医药管理体制机制。完善中医药价格和医保政策,推进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将符合医保规定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中药、治疗性医院制剂和互联网中医医疗服务按规定纳入医保范围;要建立自治区中医药工作跨部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全区中医药发展的重大问题。

  《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将中医药工作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完善保障机制,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设立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加强宣传报道,加大对中医药宣传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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