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决定将市级药品监管的部分行政检查执法权委托北京市药品审评检查中心(北京市疫苗检查中心)行使,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
二、委托范围
我局对药品生产环节、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以及药品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等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检查权和执法调查权,包括监督检查、现场处理、调查取证、提请查处等权限。
三、委托事项
(一)实施药品相关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协助分局实施药品日常检查;
(二)协助分局实施药品抽样工作;
(三)协助分局处理药品投诉举报事项;
(四)协助分局对药品违法行为开展检查、调查、取证,按照规定移送具有管辖权的部门查处;
(五)依法实施告诫、约谈、责令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风险控制措施;
(六)我局指定的其他行政检查执法事项。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五年,自 2025年 5 月 15 日起至 2030年 5 月 14日。特此公告。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