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财务收支、药品采购配送结算和新农合管理工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廉政建设,努力保障医疗卫生单位正常运行、健康发展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制度要求,经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实际制定了《肃州区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药品采购配送结算和新农合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以上制度由区农合办、乡镇卫生院财务结算中心、药品配送结算中心负责解释。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肃州区卫生局
2014年8月22日
抄送:区财政局、审计局
肃州区卫生局 2014年8月22日印制
打印:刘 旭 校对:樊 榕 (共印3份)
第一部分 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制度
一、综合收支预算管理制度
1.医疗卫生单位综合收支预算(以下简称预算)的编制遵循稳妥可靠、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的原则,并兼顾全面性、合规性、程序性,努力做到保基本、保重点与兼顾一般相结合、完整性和统一性相结合。
2.结算中心根据财政部门意见和医疗卫生单位实际,制定医疗卫生单位预算编制细则,明确预算项目、标准、财政补助基数,指导各单位规范编制本单位预算。
3.医疗卫生单位编制的预算,经结算中心汇总、审核,卫生局、财政局同意后实施。具体程序为:
(1)各单位于每年11月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预算,报结算中心;
(2)结算中心汇总各单位上报数据、审核相关依据、综合各类因素,指导各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预算,经全面整理、汇总后,形成年度预算草案;
(3)预算草案经区卫生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形成最终预算。
(4)各单位根据预算,认真制定收支计划,并组织实施。
4.年度预算一经审核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应按照预算编制审核程序,于每年8月份追加预算。预算执行的年末结余部分,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不占下一年度经费预算额度。
5.在预算执行中,各单位要厉行勤俭节约,加强内部管理,科学安排支出计划,规范临时人员聘用行为,合理压缩运行成本,尽量避免超支或超前开支公用经费。原则上,除按规定审批的预算外支出因素和因工作量、业务收入增加产生的成本增加因素外,年度预算执行不得突破本单位当年的预算安排。
6.结算中心建立预算执行情况月分析制度,于每月20日前,对上月及本年累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对比、分析,形成医疗卫生单位财务运行分析报表及报告,于次月月底前报区卫生局。
二、资金拨付结报管理制度
1.资金拨付和结报管理遵循规范与效率相结合和全程监管、分类管理的原则:
(1)对于向个人发放的资金,由结算中心通过银行直接发放至个人帐户。其中:
正式人员工资(在职、大学生、退休人员工资,已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发放工资的单位除外)及津补贴、丧葬费、抚恤金等,由单位按人社部门核定的标准编制花名册,结算中心通过银行发放至个人帐户。
临聘人员工资,由各单位提供发放花名册,结算中心通过银行发放至个人帐户。
乡村医生各项补助,以卫生局确定的分配方案为依据,由单位提供发放花名册,通过“一折统”发放到乡村医生个人帐户。
(2)对于日常办公费、交通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等小额公用支出中无法通过公务卡支付的,实行备用金支付。即:结算中心核定各单位备用金额度,预拨备用金;单位以当月实际支出票据为依据,按月向结算中心报帐补充备用金,确保备用金额度。
(3)对于社保费、公积金和偿债、材料、试剂、建设、维修、购置等大额专项支出,实行结算中心直接支付;对于通过公务卡支付的项目,在结算中心结报。由单位履行会审会签程序,结算中心针对预算及合规性等因素进行审核同意后,办理支付或结报手续。
2.结算中心上报财政局的人员工资以单位提供的人社部门核准文件为依据,严格按照批准标准申报。在发放过程中如有调整,以区卫生局或各单位按权限做出的决定文件为准。如个人帐户有变化,所在单位应及时以正式说明形式将变化情况报结算中心做相应调整。
3.人员社保费以社保部门核准数为依据,各单位按季(月)度提供审核表进行集中支付。如有临时调整,应提供社保部门审批调整依据。
4.集中支付的偿债、材料、试剂、建设、维修、购置等专项支出,由各单位提供审批文件、合法票据、合同、验收(完工或实施进度)手续,按照合同约定进度支付。
5.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能够通过公务卡结算的支出必须采取刷卡结算,由结算中心直接结报,严格控制现金结算数额和库存现金数额。
6.资金支出实行计划审批制。各单位于每月报帐时,向结算中心提交下一月支出计划,经结算中心审核批准后,于下一月执行。支出计划审批主要对照本单位年度预算及执行进度,审核支出计划是否符合预算安排和进度、是否符合单位承受能力。支出计划审核应坚持优先保障人员支出和基本运转的原则。单位应严格执行审批的月度支出计划,超预算、超计划支出不予结报;如确有客观原因需变动当月支出计划的,应向结算中心申报,超额支出将占用下月相应支出计划额度。
8.原则上,当月的支出应于当月结清并报帐,支出计划审批、报帐和集中结算于每月月底集中办理一次。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单位申请,根据实际情况集中安排办理。
三、备用金管理制度
1.备用金指医疗卫生单位向结算中心管理的本单位帐户借用、用于本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周转金。各单位报帐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备用金,具体办理备用金借用、结报手续。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备用金的安全和使用负责。结算中心完整、真实记录备用金的发放和结报,实行会计监督。
2.备用金实行定额管理。各单位备用金额度以年度预算为主要依据,按照使用范围和支付方式,在3000元至10000元额度内核定。备用金应在核定的限额内使用,随着公务卡使用的普及,逐步核减各单位备用金额度。
3.备用金使用范围为:办公费、交通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等零星支出中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
4.备用金的申领、追加与结报:
(1)在初次申领备用金时,由单位填具《借款单》,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加盖单位印章,由报帐员在结算中心办理备用金申领手续。
(2)备用金按月结报,报帐员凭审批手续完整的原始凭证,在规定的集中报帐日到结算中心报帐,结算中心根据单位报销额和备用金限额补充备用金。
(3)各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增加备用金的,需提前向结算中心提出申请,结算中心审核同意后,按核准数增加或补借当月备用金。在经济业务完成后,应按时到结算中心报帐并核销备用金。
5.管理要求:
(1)报账员应按规定建立和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账,定期盘点备用金,每月末结帐后与结算中心对帐,报送对帐单,并接受单位和结算中心对备用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2)严格控制备用金使用范围,未经结算中心批准,不得用于其它支付项目。在备用金支出范围内,能够通过公务卡结算的,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对额度较大的支出,应通过结算中心转帐结算,尽量控制备用金使用。
(3)备用金支付结算按现行银行结算制度办理,按需支取现金,严格控制大额现金支付,原则上单笔1000元以上支付项目必须通过银行结算。
(4)备用金不得外借或挪作他用,不得用白条等不符合规定的凭证顶替备用金,不得谎报用途套取备用金,不得坐收坐支现金。
四、预算外支出审批管理制度
1.各单位预算外支出应以年度预算和历年结余为基础数,遵循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在对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论证的基础上上报。
2.预算外支出实行事前评估、分类审批管理:
(1)各单位预算外支出项目计划,要进行详细预算、做出可行性分析研究和经济承受能力评估测算,并按照议事决策程序经会议研究。
(2)在实施购置、修建等项目前,要按规定和限额履行报批手续,取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具体批准权限为:
5000元以内的,由单位研究决定实施,并履行支出计划审批手续;
5000元以上的(含5000元),经结算中心确认有支付能力后,以文件形式报区卫生局审批。
(3)对偿还债务、赔付款、项目手续费等必须发生的预算外支出,各单位要以专题报告报结算中心,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医疗责任赔付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赔(补)偿协议。
3.各单位要严格控制预算外支出。对分批发生的预算外支出,应以该项目各批发生的总额为标准确定是否申报,不得拆解支出、规避审批。对发生的小额预算外支出,将冲减当年预算内相应支出或以当年超收结余部分抵顶;对大额预算外支出,要综合分析资金情况,确保不产生亏损。
五、收入汇缴制度
1.各医疗卫生单位业务收入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和加价率执行,认真落实药品零差率销售、一般诊疗费等收费政策。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处置等收入,在按照规定纳税后缴入非税收入专户。
2.单位在取得业务收入、财政补助、新农合垫付资金补助等收入资金时应及时缴存,其中: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上缴财政专户,城市卫生单位缴入结算中心统一帐户。原则上,当日取得的收入应于当日缴存,遇特殊情况时,上缴时间不得超过三天(计算头尾),月末年终不得留有余额。在取得非税收入时,必须于次日全额上缴区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3.单位报帐员负责本单位业务收入、非税收入的收缴和监督工作,结算中心每月对各单位收入上缴情况进行汇总核对,并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瞒报收入、坐支收入、超期滞留收入等问题。
六、收入支出审核制度
1.收入票据审核。各医疗卫生单位依法取得的收入,按照相关规定,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由结算中心会计人员予以审核后记帐。
2.支出票据审核。各医疗卫生单位支出票据审核分为单位审批与结算中心审核:
(1)单位审批。单位所有支出票据根据规定权限和限额审批:由经办人员注明事由并签名,报帐员审核票据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签字,限额(1000元)以内的票据,由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签批同意支付并署名;限额标准以上的票据,经分管领导签核属实并署名后,由主要领导签批同意支付并署名。5000元以上大额支出,需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要切实增强自律意识,定期向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汇报财务运行状况。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所有支出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对财务工作负最终责任。
(2)结算中心审核。各单位所有支付项目要提供经单位领导审批的票据、发放花名册及相关附件,先后经结算中心分管会计、副主任审核,并经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支付或报帐手续。
3.票据审核原则为:符合财务规章制度、符合预算或审批程序、符合专项资金用途和范围。具体内容为:
(1)合法合规性审核。审查该支出事项是否合规,是否符合政策、财政财务制度、政府采购程序和经审批的支出计划,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
(2)完整性审核。审查该项支出手续是否完备,填制资料是否齐全,单位审签程序是否按权限履行,各项附件是否齐全。
(3)准确性审核。审查该支出凭证的摘要是否填写清楚完整、正确,数量、单价、金额是否准确,金额大小写是否相符等。
(4)真实性审核。报帐员通过在线系统查询发票真伪,并签注结果。对单笔发票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除查询真伪并签字外,还要将查询结果截图打印附后。
4.其它要求:
(1)票据附件: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需提供政府采购资料及合同复印件;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规定未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的项目,但预算支出达2000元以上的,需提供询价资料;5000元以上预算外大额支出,需提供卫生局批准文件;购置办公用品、制作展板、印刷品,报销凭证应当“三单合一”,附发票、货物明细清单、货物验收报告单;属定点累计采购、定期开票支付的,还须附经办人逐笔签字的清单。外出学习、培训、考察,报销凭证应当“两单合一”,附培训费发票或合规收据、经卫生局领导签批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的通知文件。大型工程修缮,报销凭证应当“六单合一”,须附工程修缮正式发票、工程预算书、政府采购审批表、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决算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装修、改建、维修工程结算,应组织验收并附验收资料;3万元以上工程需附审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2)对以下不合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假发票或版本过期的作废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经涂改或字迹模糊填写不规范的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开票单位与发票专用章上的名称不一致的发票;伪造、变造、非法取得的发票;跨规定区域开具的发票;非法代开的发票;机打发票机器码与发票码不符的发票;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支付建筑安装工程款、服务业劳务等款项时,必须提供肃州区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各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七、报账员管理制度
1.实行财务集中核算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实际,在本单位确定一名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报帐员,负责办理本单位日常财务工作和报帐事宜。报帐员在本单位财务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业务上接受本单位和结算中心的双重管理,对本单位领导和结算中心负责,履行本单位财务人员职责。
2.报帐员基本条件:
(1)掌握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熟悉财会业务知识,掌握财务工作制度、程序、职责、权限等。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循私情。
(3)身份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
3.报帐员实行备案制管理,各单位报帐员应在结算中心进行备案,一经任命,不得随意调换。如有调换,应及时报结算中心,新任报帐人员应在结算中心接受不少于一周的实习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4.报帐员实行定期例会制,由结算中心根据工作实际,定期召开报帐员例会,学习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及财务制度,传达相关文件,听取并研究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有关工作,总结交流工作信息。
八、财务信息反馈分析制度
1.结算中心对财务集中核算单位财务信息实行月反馈、季分析制度。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财务运行情况以表格形式反馈各单位;于每季度次月15日前,将上季度财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反馈各单位。
2.反馈的主要内容:
反馈表格包括期间内本单位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业务收支明细表、往来明细表。
分析报告包括反馈期间内本单位财务基本情况、主要数据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3.各单位在收到反馈表及分析报告后,应打印一式两份,交本单位主要领导和财务负责人审阅后在封面签字盖章,一份由单位留存,一份于当月底前报结算中心存档。
4.结算中心定期召开各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议,公布主要财务数据,通报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分析财务收支趋势,听取基层单位的意见建议,提出财务管理具体要求。
九、财务稽查制度
1.结算中心对各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稽查实行现场检查与调取数据信息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季度巡查:
(1)巡查方式:采取查对资料、实地核查和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2)重点内容:围绕财务管理和药品管理,检查各项规定、制度落实情况,主要抽查收入支出的真实性、收入上缴情况、专项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药品采购配送、医药价格及收费管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票据管理,以及对村卫生室财务药品的管理情况等内容。
3.调取数据信息核查:
(1)核查方式:结算中心通过卫生政务专网和医院管理系统,调取各单位相关数据进行核查。
(2)重点内容:主要核查各单位收费、药品采购和使用等情况。
4.问题整改。财务稽查建立检查取证和结果反馈机制,针对检查出的违规问题及隐患,由检查人员通过复印、照相、笔录等方式固定资料,并当场填制检查结果反馈单,反馈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由被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收后留档备查。
5.结果运用。按照责任书考核办法,将财务稽查结果纳入责任书综合考核结果。对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上报区卫生局处理。
十、财务审计制度
1.卫生系统内部财务审计由卫生局统一组织、结算中心具体实施,审计组由结算中心财务人员组成,也可聘请中介机构专业审计人员参与。
2.内部审计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进行。
3.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包括:内部财务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其中内部财务审计每年选取3—5个区级管理医疗卫生单位进行;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离任前,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4.内部财务审计:
(1)主要内容:资产负债、往来款项和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医疗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药品价格执行情况;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领导干部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其它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落实情况。
(2)主要程序:实施审计前10日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终了,提出审计报告。
4.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1)主要内容: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对本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应负的责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流失应负的责任;重大经济事项进行调查研究、论证、集体讨论情况,对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重大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本单位财务数据及有关重大经济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的责任;个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2)主要程序:卫生局提出审计要求;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提供审计资料并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提出审计报告。
5.专项审计:专题审计内容根据实际确定,具体形式可参照内部财务审计开展。
6.审计结果应用。
(1)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审计结论和建议。
(2)审计报告应当在审计终了15日内提出,并向被审单位征求意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同时征求被审单位负责人本人的意见后,报区卫生局领导审阅。
(3)区卫生局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分别作出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其中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报经区卫生局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并抄送被审单位负责人本人和有关部门。被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3个月内,向区卫生局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部分 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区属医疗卫生单位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和《肃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肃政办发〔2013〕313号发)的规定进行管理,并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做到帐帐、帐卡、账实相符。单位取得固产资产后必须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固产资产要及时办理编号、建帐、入库、分配等有关手续。在报帐后,由结算中心根据发票和入库验收单,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及时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分类帐。
3.单位要健全固定资产帐、卡,由结算中心和单位财务管理人员建帐进行会计核算,后勤或办公室设明细分类帐进行登记,使用科室和个人建立固定资产领用卡片。做到财务人员有帐、后勤或办公室有帐有卡、使用科室有卡。
4.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一次,发现帐实不符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和调整,确保帐帐、帐卡、帐实相符。
5.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出借、出租和调拨应按《肃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肃政办发〔2013〕311号发)规定执行报批制度和审批手续。
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1.医疗卫生单位政府采购严格按照《肃州区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财政部门配套规定执行。
2.各单位成立由单位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和验收。
3.凡属协议供货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均需进行政府集中采购;对限额以上的其它采购项目,应提前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按照采购办批准的采购方式执行。各单位申报政府采购项目,由区卫生局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按程序组织研究并审核签批。
4.对政府集中采购限额以下、非协议供货的,均需自行履行询价采购程序。对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除疫苗、试剂、卫生材料之外的一次性采购项目,在结算和报帐时需提供询价资料(由3家以上供货单位报价单、合同、询价结果确定表、货物验收单)。积极推行第三方招标机构代理采购的方式。
5.对单位实施的采购项目,结算中心不定期进行抽查验收,核查采购内容。对3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由本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在报帐时附审计报告。
6.经区采购办批准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区卫生局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三、票据管理制度
1.票据的种类:财税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有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行政事业性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专用票据三类,其中:专用票据(医疗收费票据)有门诊收费票据、住院费结算票据等。
2.适用范围:
(1)行政事业性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暂收款项、代收款项、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它资金往来且不构成单位收入的款项、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的款项业务。不得用于收取经营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医疗服务和药品收入,也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
(2)医疗收费票据只限于在医疗单位进行医疗服务时使用,非医疗业务活动不得使用。不得向外单位转让、借用、代开,不得伪造收费票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自行销毁。
3.票据的领购和核销。
(1)医疗收费票据由各单位向财政部门申领、核销。
(2)行政事业性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电子票据形式管理,领购票据时须填报领购申请表,携带加密卡,由结算中心票据管理员统一办理领销手续,其中: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仅领购往来结算票据;城市卫生单位领购往来结算票据、一般缴款书、非税收入缴款票据,并在领购票据时提前上报领购计划。行政事业性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控制信息及开票信息使用加密卡储存,开票单位在核销期限(3个月)内持卡在结算中心进行电子票据自动核销。
四、财务信息公开制度
1.医疗卫生单位财务信息公开,以民主管理、透明服务、规范运行、保障利益为根本,以主动公开为主、以财务信息为核心,对符合公开条件,涉及医院管理、职工利益、群众监督的事项进行公开。
2.各单位成立财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本单位财务信息公开工作。
3.公开内容:
(1)收费项目、标准及业务收入情况;
(2)新农合、基本医保报销情况;
(3)年度预、决算情况及“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4)房屋资产租赁情况及收入情况;
(5)较大建设、购置项目实施情况;
(6)职工岗位、职称、工资调整变化情况,绩效工资分配情况;
(7)值(加)班费、福利费等的分配、发放情况;
(8)食堂伙食费收入、支出情况;
(9)其它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经济事项;
(10)职工或群众要求公开且不涉及单位保密要求的其它有关经费方面的情况。
4.公开形式。本着“据实、合法”的原则,根据公开项目和内容,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单位公示栏、显示屏、职工大会、职工代表会、报告等形式公开。
5.公开时间。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公开相结合的方式,年初要公开预算,年终要公开收支决算,其它事项要遵循实效性原则及时公开,重要决策及重大项目信息要在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公开。
6.公开程序。单位负责人提出财务公开方案,各科室提交拟公开的内容,经单位财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负责人签字公示、公开并备案。单位负责人要及时答复职工、群众提出的疑问和要求,主动接受监督并及时纠正问题。
7.责任追究。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财务信息公开的直接责任人,党组织、工会、职代会是监督管理的责任人。财务公开工作纳入单位责任书内容进行考核,对违反财务公开有关规定,该公开不公开或因未及时公开或公开错误造成上访事件的,将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体系。各单位要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单位,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2.风险评估。各单位每年至少对本单位内部财务运行状况进行一次风险评估,主要评估内容为:
(1)预算管理情况。预算编制过程要加强和单位内部各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格按照批复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
(2)收支管理情况。按照规定及时上缴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保管、使用印章和票据,认真审核收入支出凭据,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不得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3)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资产要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情况及时处理,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购,履行相关程序。
3.控制要求。内部风险控制要落实以下要求:
(1)不相容岗位设置。按照不相容岗位设置要求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会计出纳岗位相分离,确保各岗位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2)集体决策。落实“三重一大”(重要项目、重要人事安排、重要决策、大额支出必须经过班子集体决策)、“三不一末”(单位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项目、人事,会议中最后表态)决策规定。
(3)审批授权。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严格执行会审会签制度和财务支出审批限额。
(4)预算控制。根据本单位实际,合理编制、严格执行预算,科学分解、下达预算,密切关注预算执行情况,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全过程。
(5)财产保护。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6)会计控制。建立健全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集中核算工作,规范财务基础工作,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管理。
(7)信息公开。根据相关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程序,并面向社会或职工进行公开,接受监督。
第三部分 药品采购配送结算管理制度
一、药品采购配送管理制度
1.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监督管理,规范企业配送行为,确保药品质量,满足用药需求,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快捷、方便、有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2.城市公立医院、妇幼保健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全省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医疗卫生单位采购药品通过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交易系统进行网上采购。
3.村卫生室的药品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通过网上代购。由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药品采购计划进行审核登记后办理代购,并每月报结算中心备案。
4.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严禁在网上集中采购基本药物时进行二次议价,不得高于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中标价采购和销售药品。区级公立医院、妇幼保健站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非基本药物销售价格加成不得突破物价部门确定的标准,且不得高于国家或甘肃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最高零售价。
5.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品目录》和有关药品使用管理规定,根据诊疗范围、临床路径,编制适用本单位的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严格规范医师诊疗行为。
6.网上采购药品配送到医疗卫生机构后,药品采购人员和药品保管员应认真核对网上采购订单、供货清单和药品实物,核对无误后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到货确认。
7.各医疗卫生机构每月网上采购次数原则上不超过5次,严禁网下私自采购药品。对于发现的网下私自采购行为将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确需的急救药品、特殊药品、网上采购无法配送的基本药物和临床确需的非基本药物可实行审批备案采购。
8.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在院内公示药品价格并及时更新,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9.结算中心每季度面向医疗机构对基本药物、中药饮片、化验试剂和卫生耗材配送企业进行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将作为药品款结算、招标资格入围评定以及末位淘汰的依据。各医疗卫生机构需每季度向基本药物配送管理结算中心上报《肃州区基本药物、中药饮片、化验试剂和卫生耗材配送企业满意度调查表》。
10.各乡镇卫生院要建好辖区内各村卫生室药品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村卫生室药品代购、记账、结算管理等事宜,严禁村卫生室赊欠药款,做到账清、物清、款清。
二、药品采购审批备案制度
1.药品审批备案采购是经医疗机构申请、结算中心审批备案,准许对部分药品不通过网上集中采购的管理方式,是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补充形式。药品审批备案采购实行限量控制、分级管理和先审批备案后采购的原则。
2.审批备案采购的药品范围包括:
(1)省级已招标但不在采购目录中的急救药品、特殊药品;
(2)省级已招标但无企业投标或废标的药品。
(3)医疗机构通过网上采购后无法配送的药品。
(4)临床确有必要使用的目录外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本单位确需使用的目录外药品报结算中心备案,原则上每单位不得超过30种。
(5)经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挂网药品企业有严重违约行为及其它原因不能正常供应,且其它挂网品种也无法替代的药品。
3.采购程序。各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研究确定需通过审批备案采购的药品计划,经主管院长审签后,报区基本药物配送管理结算中心审批备案后方可采购。上报审批备案表时,需由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办,不得由药品配送企业人员代办。临床紧急抢救用药可先采购后补办审批备案采购手续。
4.审批备案采购每单位每月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30种药品,备案采购金额不超过3万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采购的药品品种、金额可根据实际调整。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备案采购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县级公立医院备案采购药品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非基本药物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国家或甘肃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最高零售价。各医疗卫生机构审批备案采购的药品,采购价格必须低于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最高零售价,同时不得高于其它省份的最新中标采购价。
6.审批备案采购的挂网中标药品,必须先经过网上采购,经网上点配确定无法配送后,方可申报审批备案采购。未经过网上采购的挂网中标药品,一律不予批准采购。
7.对未经审批备案,网下私自采购的药品,区基本药物配送管理结算中心不予付款。
8.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建立和规范药品审批备案采购工作机制,落实责任人,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三、药品专户资金管理制度
1.药品结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区基本药物配送管理结算中心设立药品专户,对专户资金进行统一归集、统一管理、统一支付。
2.药品专户对各单位药品结算资金实行分帐管理,各单位专户资金仅限用于本单位纳入专户管理的药品款结算。
3.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月25日前将药品验收入库单、配送企业药品随货通行单和税务发票经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结算中心,由结算中心统一支付。
4.药品款结算应综合参考以下因素:
(1)本单位药品专户当月余额;
(2)药品入库验收时间先后;
(3)各配送企业配送及时率、到位率;
(4)各医疗卫生机构对配送企业的满意度测评结果。
原则上,药品自验收入库30天后方可结算药款。
5.区基本药物配送管理结算中心每月月底集中支付药款,由中心药品管理股统计汇总当月应付药品款,经中心会议研究同意,签字后支付。
6.“药品专户”内资金不得随意挪用,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借用专户内资金的,需以正式文件向区基本药物配送管理结算中心提出申请,说明使用用途和归还期限,经结算中心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借出。
第四部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肃州区新农合管理办法及补偿方案、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项目和报销药品目录等现行新农合政策。
2.落实网络审核和即时结报,严格执行审核制度,严把审核关,落实不合理费用扣除制,确保核算准确、补偿真实。
3.做好住院病人的调查核实,杜绝挂床住院、冒名住院、假病历、假发票等违规行为,避免新农合基金流失。
4.坚持审核责任追究制度,对超范围、超标准、超目录报销,以及违反新农合政策、审核稽查制度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补偿资金核算错误等行为,一律不予审核,由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承担并严肃追究责任。
5.严格执行新农合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基金财务管理和账务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账管理,要做到出纳会计分开、经办人员和出纳分开,经办人员不得直接从事现金支出。对于村级垫付基金到账后及时足额兑付有关账户(卡折),严禁挤占、挪用、贪污和克扣,否则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住院指征收治住院病人,严把住院关口,对于住院期间输液治疗后回家或住院期间长期请假的等,按挂床对待。严禁将门诊病人、留观病人收住入院,严禁挂床住院套取基金,否则,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医疗机构承担,新农合不予审核报销,并视情节进行处罚。
2.杜绝分解住院,严禁将未治愈的患者二次入院、或强行让患者出院,否则,二次住院费用和强行出院造成的后果全部由医疗机构承担,并追究院长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严控慢性病住院,对于慢性病非急性发作期,肿瘤恢复期、脑血管后遗症康复期、外伤恢复期的病人纳入门诊留观或家庭治疗。如对椎间盘突出非手术、慢性风湿病人、高血压无并发并症、颈椎病可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以上情况均不能按照住院病人报销,否则全部由医疗机构承担费用,新农合不予审核报销。
4.严格控制住院天数,执行临床路径和诊疗常规,严禁延长住院天数,加重患者负担。对于故意延长住院天数或患者拒不出院所发生的费用,分别由医疗机构和患者本人承担,新农合审核时直接予以扣减。
5.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和用药规定,落实分级诊疗制度、逐级转诊转院制度、同级别和上级医疗机构之间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严控不合理诊疗和过度医疗行为。对于不合理诊疗和收费所发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新农合不予报销,并在审核时实行全额扣除。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控制制度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区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加强医院管理水平,为参合农民群众提供及时、有效、优质、低廉、满意的服务和就医条件。
2.遵守新农合各项规定,严格掌握医疗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不延误患者。
3.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统一收费标准,控制新农合住院医疗基金费用支出。
4.坚决制止滥做检查,开大处方,分解收费,延长住院时间等有意增加患者负担的不合理做法,严格控制农民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坚决杜绝态度生硬、不负责任的现象发生。
5.在本院住院患者无法治疗需要转诊时,必须及时出具转诊证明,并处理好有关事宜。
6.自觉遵守新农合各项规定,不得发生漏报、错报、超报现象。发现问题及时向新农合主管领导汇报。
7.按照市、区规定,对参合农民次均住院和门诊费用、药品占医疗总费用比例、自费费用比例、大型检查阳性率、住院率和转诊率等关键指标,从严控制,按月公示。
8.次均住院费用按照“月预警、季减扣”的方式进行,每月核算一次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次均住院费用,超过规定次均住院费用标准的,先行预警告知,一季度次均住院费用仍超过标准的在季末核拔补偿金额中予以扣减 。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示制度
1.为了便于接受群众监督,更好的服务于参合农民,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公示制度。
2.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运行相关情况。
3.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在院内醒目位置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公示栏》,内容包括:
(1)新农合最新补偿政策;
(2)参合人员就诊须知;
(3)新农合报销、转诊程序;
(4)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情况;
(5)经办人员及联系方式;
(6)监督、投诉电话。
4.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在经办地点以电子屏或宣传板的形式,将新农合药品目录及诊疗目录予以公示。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回访制度
1.为切实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有效防范套取、骗取新农合资金现象发生,规范新农合资金使用,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回访包括区合管办回访和定点医疗机构回访。
2.区合管办回访:
(1)回访形式:电话回访、入户回访、周边群众调查等形式每月对审核病例进行回访。
(2)回访内容:新农合报销垫付金额是否准确、及时;患者身份是否属实;入出院日期是否相符;新农合相关政策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宣传解释到位;对医务人员的服务是否满意等。
(3)电话回访率要求: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包括酒泉市人民医院、酒泉市第二人民医院、酒泉市中医院、解放军第二十五医院、城关医院及乡镇卫生院,凡报销金额大于一万元(含一万元)的100%电话回访外,按不低于核报病例10%电话回访(不含报销金额大于一万元的病例)。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其中酒泉市生殖保健院、酒泉市妇科医院、肛肠医院、下河清实业公司职工医院核报病例100%电话回访;博爱医院、惠民医院、同济中西医结合医院不低于核报病例20%回访。
(4)回访时限要求:利用审核时间或审核后时间进行回访,当月核报病例审核最迟于下一个月审核之前回访完毕。
(5)回访要注重方式方法,并建立回访记录登记本进行详细登记记载,对于有疑义或电话无法核实清楚的进行入户回访及周边群众调查回访。
2.定点医疗机构回访:
(1)回访形式:电话回访、入户回访、周边群众调查等形式每月对审核病例进行回访,以电话回访为主。
(2)回访要求:确定专人进行回访活动,电话回访经办人不能与新农合报销经办人为同一人,以便监督。
(3)回访内容:新农合报销垫付金额是否准确、及时;患者身份是否属实;入出院日期是否相符;新农合相关政策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宣传解释到位;住院治疗效果及身体恢复状况如何;对医务人员的服务是否满意等。
(4)电话回访率要求: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其中酒泉市生殖保健院、酒泉市妇科医院、肛肠医院、下河清实业公司职工医院核报病例100%电话回访;博爱医院、惠民医院、同济中西医结合医院不低于每月核报病例20%回访;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包括酒泉市人民医院、酒泉市第二人民医院、酒泉市中医院、解放军第二十五医院、城关医院及乡镇卫生院,凡是报销金额大于一万元(含一万元)的100%电话回访外,按不低于核报病例10%电话回访(不含报销金额大于一万元的病例)。
(5)回访时限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时必须要留存患者或家属联系电话,并在住院患者出院20个工作日内进行回访。
(6)回访要注重方式方法,并建立回访记录登记本进行详细登记记载,对于有疑义或电话无法核实清楚的要入户回访及周边群众调查回访,回访记录作为重要的稽查依据留存备查。
(7)对回访中发现冒名顶替、虚假住院、套取、骗取新农合资金、垫付金额不相符等情况,立即上报区合管办调查。
(8)电话回访制度纳入新农合年终考核指标。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投诉制度
1.为了监督各定点医疗机构,保护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各定点医疗机构建立来信和电话投诉登记制度,参合农民认为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或参合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区合管办投诉:
(1)定点医疗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履行告知义务,不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需要提供相关资料的。
(2)定点医疗机构乱收费、乱检查、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增加参合农民医疗负担的。
(3)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态度恶劣、行为不规范、徇私舞弊、工作失误给参合农民造成经济损失的。
(4)参合对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
(5)其他投诉。
3.区合管办受理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群众的投诉,对受理的投诉情况应按领导批示直接办理或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交办机构。
4.群众直接投诉的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做到件件有答复。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文件要求,为了规范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档案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维护新农合档案真实、完整、保障基金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肃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乡镇新农合办公室和定点医疗单位(以下统一简称为新农合经办机构)。
3.本制度所称的新农合档案,是指新农合经办机构在开展新农合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文件等不同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4.新农合经办机构将新农合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档案综合管理体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纳入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职责范围,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把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的要求列入考核评比的内容,切实解决档案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实际问题。
5.新农合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30年”、“10年”、“3年”三种。
6.归档资料应完整、齐全、准确、字迹工整,载体和书写材料要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禁止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笔、铅笔、圆珠笔,要一律使用黑色水笔书写。
7.区农合办文书类按相关要求保存,各乡镇报送区农合办参合确认函、参合汇总表等参合资料保存30年,区外住院审批、资料收取等其他应归档的业务资料归类装订保存。
8.乡镇合管办对新农合政策文件、规章制度、新农合资金征缴、新农合汇报材料及总结等资料建立资料盒分类保存。筹资参合花名册、新增减少人员花名册、享受优惠政策的特殊人群参合花名册按年份保存,发票及其他财务资料按相关要求归档。
9.农合结报材料分住院补偿和门诊补偿材料(包括本辖区内村级门诊结报和本院结报材料),保存期限3年。定点医疗机构应分门别类单独整理装订成册,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费用清单,每本材料要有封皮、分类填汇总表(普通住院、大病住院、正常分娩、特殊人群优惠补助)、新农合审批表(复印件即可)、花名册、清单,按统一要求整理装订后按年逐件编号。患者住院补偿凭证医疗机构留存联由本单位财物部门按相关要求保管,其他业务资料按顺序装盒备查。村卫生室结报材料按按月整理门诊补助花名册,与上报合管办数据一致。资料少者,可以数月装订一册编号保存。
10.文书档案、财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工作中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及时进行归档管理和备份,以确保数据的安全。
12.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补偿手续时要告知参合患者提前复印住院发票、诊断证明、费用总清单,加盖新农合已报销章并签名,由患者自己保存,以备民政大病救助、商业保险报销等各种用途。
13.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设有新农合档案专柜,要有明确标记,满足档案安全保管基本要求,存放新农合档案的柜架、库房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水、防鼠虫等防护措施,定期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14.新农合经办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在分管领导的监督下办妥档案交接手续后再调离。
15.销毁档案时,由档案人员编制销毁清册,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销毁,销毁清册存档。
16.查询和利用新农合档案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在新农合档案管理和利用中如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算机网络管理制度
1.各定点医疗机构配置的新农合计算机及网络系统是专门用于新农合的数据库建设及信息传输的专用设备和专用网络,各单位要保证新农合信息网络硬、软件系统、技术应用和操作管理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转及数据、报表等信息的安全及时传输。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网络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要有专用操作室,固定摆放位置,专用电力线路,切实做到防盗、防火、防尘、防潮。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网络计算机要指定专人操作,严格执行计算机加密制度,做到谁操作、谁管理、谁负责,严禁他人擅自上机操作。要认真做好网络设备的保养维护工作,确保设备运转完好。
4.加强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计算机操作熟练程度。计算机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基本知识和技能,负责信息及各类资料的归类、储存和信息网络的建立、联接工作,严格遵守信息、资料保密制度和计算机操作规程。保管的各类设备和用品,不可擅自让他人使用,保持设备的运转正常,减少误差,保证反应迅速快捷,方便准确。
5.在使用过程中不得安装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无关的软件,严禁私自更改或安装其他程序和软件,严禁使用微机上网玩游戏、聊天或办理与新农合工作无关的业务。
6.传输上报数据前必须与手工报表反复核实无误后方可传输,进行数据传输时,不得访问与传输内容无关的文件数据。
7.各单位根据本制度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加强本单位网络设备和计算机操作人员的管理,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信息、资料泄密或过失造成系统瘫痪、文件数据资料丢失等不安全事故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