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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赤峰市促进医药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讨论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9 信息来源:查看

    为加快推动赤峰市医药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着力培育百亿级医药产业集群,市工信局起草了《赤峰市促进医药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讨论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箱形式书面反馈修改意见。电子邮箱:xfpk543@163.com。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7日。

    附件:《赤峰市促进医药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讨论稿)》

  赤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7月28日


附件


赤峰市促进医药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讨论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十四五”医药工业发展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加快推动赤峰市医药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着力培育百亿级医药产业集群,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和财税户管地均在赤峰市辖内的从事医药生产、研发的独立法人企业(机构)。本政策支持的医药产业包括:各类原料药、制剂、医药中间体、中药(蒙药)、兽药、生物制品、医疗器械等的研发生产。

第三条 鼓励建设新的医药生产企业。对来我市发展的新增医药生产企业,投产后第一个完整财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按照营业收入的4%给予奖励;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按照营业收入的5%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0万元。新增的医药企业投产第一个完整财务年度的次年起,企业即列为已投产企业。

第四条 鼓励已投产医药生产企业加快发展。对于已投产的医药生产企业,2023年以企业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之后年度以企业上一年度至2022年度期间年度最高营业收入为基数,按营业收入增长额度的5%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0万元。考评年度医药生产企业出现亏损的,不享受本条政策。

第五条 鼓励医药生产企业扩大优势品种规模。对医药生产企业单个品种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2亿元的,每个梯级分别给予30万元、90万元、200万元、35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条政策可与第三条、第四条政策同时享受。

第六条 鼓励医药生产企业引进新品种。对成为药品、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生产企业,或从市外引进原料药、医药中间体、制剂、医疗器械等新品种,在本市实现规模化生产且相应形成的税收在市内结算的本市医药生产企业,单品种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时,分别按该品种营业收入的2%、3%、4%、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单个品种奖励最高300万元,每个企业奖励最高500万元。企业同时符合享受本条与第五条奖励政策时,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仅给予其中一条政策的奖励。本条政策可与第三条、第四条政策同时享受。

第七条 支持医药生产企业新药(新医疗器械)研发生产。鼓励医药生产企业通过多种形式研发生产新药、新医疗器械,对于开展前期试验、审批,取得相关批件、转化生产并在我市形成经济效益的,除可享受第六条政策外,根据其研发进度分阶段再行予以奖补。

(一)对企业取得临床试验批件的制剂一类创新药,按照完成I期、II期、III期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研发费用补贴。对企业取得临床试验批件的制剂二类创新药,按照完成I期、II期、III期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分别给予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研发费用补贴。企业一、二类创新药注册获得生产批件,并生产且在本地形成营业收入的,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时,给予每个品种200万元的研发费用补贴奖励;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时,再给予每个品种500万元的研发费用补贴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及奖励2000万元。

(二)对企业研发的三、四类制剂新药,完成人体生物等效性实验(BE实验)、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先期分阶段分别给予10万元、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研发费用补贴。企业三、四类新药注册获得生产批件,并生产且在本地形成营业收入的,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时,给予每个品种100万元的研发费用补贴奖励;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时,再给予每个品种300万元的研发费用补贴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及奖励1000万元。

(三)对企业新开发的第一、二、三、四类原料药给予研发补贴奖励。在国家药品审评中心(CDE)登记备案、完成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或完成单独审评审批且登记状态变为“A”时,每一品种按类别分别给予一次性研发补贴100万元、80万元、40万元和20万元。新的原料药在我市形成营业收入,每品种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时,按类别给予200万元、160万元、80万元、40万元的研发补贴奖励;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时,按类别再行给予研发费用补贴300万元、260万元、180万元、140万元的研发补贴奖励。每个企业每年补贴及奖励最高1000万元。

(四)对生产企业新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生产批件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且已在我市实施产业化的,每品种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时,按品种分别给予一次性150万元、200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500万元。

(五)对生产企业新取得注册批件的“一、二、三”类兽药,且已在我市实施产业化的,每品种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时,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对生产企业新取得国标上市备案号的中药配方颗粒、自治区备案号的蒙药配方颗粒和蒙药配方剂,单品种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单个品种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万元时,给予40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和鼓励医药生产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物类似药评价。对企业通过评价、取得药品生产批件且在我市形成营业收入的,单品种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时,其中经过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完成一致性评价的,每个品种给予200万元奖励;其它未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的,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10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赤峰市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赤峰市内医药企业生产其所持有的产品。按每品种每年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委托企业最高500万元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20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医药生产企业搭建创新研发平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产学研联合实验室、专家创新工作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技术平台的企业,认定当年每个平台按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500万元。本条政策可与本政策内的其他条款政策同时享受。

第十一条  本政策中除已明确可以同时享受本政策内一项以上条款政策的,企业同时符合本政策内两项及以上条款政策时,从其奖补高者,不重复奖补。

第十二条  大力支持医药生产企业上市。对在我市自主发展实现上市和新迁入我市的上市医药生产企业,参照《赤峰市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医药生产企业申报人才、金融、首台套、总部经济等方面项目时,按照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医药生产企业享受本政策外,还可享受国家、自治区、赤峰市其它扶持政策,其它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政策中所提到的企业营业收入、实际交易额,均以企业取得的当年发票为准。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或同一医疗器械的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

第十六条  本政策支持资金由市本级和医药生产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受益财政所在地)旗县区政府各按50%的比例分担,由财政兑现。对于属于飞地的医药项目,旗县区政府应分担的支持资金,按项目“飞出地”“飞入地”旗县区政府间签订的税收分成协议或合同同比例执行;没有协议或合同的,参照市里飞地政策的税收分成相关规定同比例分担执行。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制定医药产业发展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工信局制定年度扶持项目申报指南并负责政策落实。

第十八条  对上一年度本政策的落实,应在下一年度的5月底前完成,遇特殊情况可以顺延。

第十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施行期限到2027年12月31日。本政策由赤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施行期间如遇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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