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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9 信息来源:查看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为切实提升医保经办政务服务效能,更好提供精准化、精细化、规范化服务,去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和《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苏医保发〔2020〕73号)要求,积极推进实施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六统一”,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在医保公共服务领域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根据《关于做好国家局2021年度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专项评价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办发〔2021〕24号)精神,经研究,建立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动态调整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情形及依据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调整:

(一)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重大政策等有抵触或不一致的;

(二)与国家医保局相关政策文件、实施意见、办法、细则和经办规程等有抵触或不一致的;

(三)与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文件、实施意见、办法等有抵触或不一致的;

(四)在实际经办工作中发现或反映的清单和指南需要及时明确或调整完善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二、调整时间

(一)即时动态调整:主要针对法律法规调整、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定以及明确相关执行时间的政策文件,或因其他相关部门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医保公共服务清单及办事指南继续执行、群众反映强烈等事项,可先行对照要求,按程序即时调整并公布实施。

(二)年度集中调整:主要针对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涉及的清单和办事指南,在每年年底前进行调整完善,根据年度实际执行情况,重点就办理时限、办理层级、办理渠道等内容进行优化调整。

三、调整程序

除法定调整内容外,对其他相关调整事项及内容,广泛征求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意见和建议,对照调整情形和依据,汇总梳理即时动态调整情况,拟定清单和办事指南调整意见,组织全省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专班人员进行集体研究和讨论,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调整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及时落实。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相关调整和修改的内容,结合本地机构职能调整、地址变迁、电话变更及信息化手段、经办模式升级等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和更新清单及办事指南。

(二)专人负责。要指定专人负责清单和办事指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纵向对接机制,确保沟通反馈顺畅及时、内容调整准确规范。

(三)提升服务。要以清单和办事指南动态调整工作为契机,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效能,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医保公共服务。

(四)加强监督。省局将持续强化监督评价,把清单和指南落实情况作为医保系统行风建设专项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大明察暗访和曝光力度,适时进行通报,确保清单和办事指南落实到边到位、取得实效。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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