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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2013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23 信息来源:查看

各省辖市卫生局,各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关于调整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9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豫政办 〔2010〕11号)精神,在充分征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安全有效、临床必需、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经临床各科和药剂学专家反复论证、遴选,省卫生厅调整制定了《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2013年版》(以下简称《药物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制定《药物目录》对于巩固新农合制度,提高参合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统筹地区和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药物目录》的实施工作,不得对《药物目录》进行任何调整或另行制定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

二、本《药物目录》的使用范围是县级及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乡、村两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规定,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和经批准的少量非基本药物,并全额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三、《药物目录》实行分类报销政策,其中甲类为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药品费用全额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乙类为非基本药物,其药品费用的80%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四、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费用所占比例,省级医疗机构控制在5%以内,市级医疗机构控制在3%以内,县级医疗机构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对参合人员使用自费药品时,应事先征得参合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

五、《药物目录》内同种或同类药品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的情况下,定点医疗机构应优先选择甲类药物或价格较低的品种。甲类药物使用金额不得低于规定比例。

六、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医院制剂审批程序,经批准并在物价部门进行登记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批准后,可纳入本地新农合报销范围,并仅限于本定点医疗机构内使用。

七、做好药物目录管理与诊疗项目管理的衔接。本版《药物目录》未列入的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按对应项目的除外内容,将其限额内发生费用的70%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对违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目录》有关规定的,按照《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监管违规违纪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本《药物目录》自2013年6月20日起实施,以前下发的新农合药物目录政策同时作废。各地要尽快做好新旧药物目录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及时更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药品通用名和商品名、异名对应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以便根据情况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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