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北京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欢迎来到泰茂医疗器械招标网

当前位置: 行业动态> 政策文件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08 信息来源:查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我委代拟起草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见,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网站(www.zjdpc.gov.cn)查阅公开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建议可在2018年6月13日前反馈至我委。

联系人:詹俏荣江静静

地址:杭州市省府路8号

联系电话:0571-87055983  0571-87052833

传真:0571-87052833   0571-87056211

邮箱:zhanqr.fgw@zj.gov.cn

附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在落实政府责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深入实施健康浙江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破解社会办医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不断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健康需求。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社会力量办医能力明显增强,医疗技术、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显著提升,社会办医环境全面优化,形成一批具有较强服务竞争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建成一批产业集聚、特色鲜明、服务优质的健康服务平台,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25%以上,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格局基本形成。

三、重点任务

1.鼓励发展全科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运营高水平全科诊所,鼓励个体诊所组建医生服务团队,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办全科诊所积极参与医联体建设,构建诊所、医院、商业保险机构深度合作关系,打造医疗联合体,为居民提供个性化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浙江保监局)

2.加快发展专业化医疗服务。积极支持社会力量深入专科医疗等细分服务领域,扩大服务有效供给,培育专业化优势。在眼科、骨科、口腔、妇产、儿科、肿瘤、精神、医疗美容等专科以及康复、护理、体检等领域,加快打造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品牌服务机构。鼓励投资者建立品牌化专科医疗集团、举办有专科优势的大型综合医院。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血液透析、安宁疗护等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康复医疗、母婴护理保健、老年护理等专门化服务机构。加快推动第三方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机构与其他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面向全省提供专业化医疗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

3.全面发展中医药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提供中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养老、健康旅游等服务,发挥中医药在健康服务中的独特优势。支持社会办中医诊所和门诊部(中医馆、国医堂)等机构做大做强,实现连锁经营、规模发展。支持磐安、衢江等中医药传统悠久、特色鲜明的地区开展中医药健康特色小镇创建工作,积极打造中医药服务街区、园区、集聚区,发展治未病、康复等多元化中医药服务。支持我省有关单位积极创建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局)

4.有序发展前沿医疗服务。立足浙江实际,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以先进医疗技术为特色的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建设细胞制备中心、基因检测机构,促进第三方医学检测、免疫治疗等前沿医疗服务,稳妥有序推动精准医疗、个性化医疗等服务发展。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推广应用国产高性能医疗器械,推动成熟可靠的前沿医疗技术进入临床应用的转化机制建设。支持有资质的三级甲等医院与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合作,规范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工作。(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5.积极发展个性化就医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化就医流程,提升服务质量,营造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改善群众看病就医体验。鼓励社会力量进入高端医疗服务领域,探索健康教育、接诊问候、医患沟通、医疗决策、诊疗行为、护理和康复指导、心理关怀等连续整合服务,多方位满足患者身心健康需求。(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经信委)

6.推动发展多业态融合服务。支持社会力量积极推动健康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努力培育健康服务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医疗与养老融合,建立健全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为老年人家庭提供签约医疗服务。促进医疗与旅游融合,以高端医疗、中医药服务、康复疗养、休闲养生为核心,丰富健康旅游产品,发展健康旅游产业。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舟山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建设,争取医疗旅游领域开放更大先行先试权,建设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促进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与健康服务深度融合,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促进体育与医疗融合,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科学健身为核心的体医结合健康管理机构。(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经信委、省民政厅、省旅游局、省体育局、舟山市人民政府)

7.探索发展各类健康服务平台。支持各地依托产业基础和医疗、区位和生态等优势,打造服务能力强、服务特色鲜明的各类健康小镇、产业基地(园区)等各类健康产业平台。各地要坚持合理定位、科学规划,在土地规划、市政配套、机构准入、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倾斜,积极探索体制机制创新,着力增强各类平台服务能力。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企业在产业集聚中的主体作用,统筹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集聚区差异化发展,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配套支持。坚决避免脱离实际、一哄而上、盲目重复建设,杜绝简单园区建设或变相搞房地产开发。(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各县(市、区)政府)

四、支持政策与措施

1.放宽市场准入。根据《浙江省医疗机构设置“十三五”规划》要求,到2020年,全省各地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的标准,为社会办医预留规划空间;每个设区市重点扶持发展2—3家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合理放宽规划预留空间。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在审批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设置时,将审核重点放在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上,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动态调整相关标准规范。根据群众健康需求和社会办医发展需要,引导和支持医疗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

2.简化优化审批服务。出台我省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实施办法,优化规范各项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精简整合审批环节,向社会公布后实施。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动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推广网上审批,进一步优化政府社会办医审批服务。取消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条件或证明材料,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增减审批条件,相关规划和政策要向社会及时公开。鼓励健康服务企业品牌化连锁化经营。加快规范统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局、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消防总队)

3.促进投资与合作。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与合作方,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培育建设一批上水平、规模化的社会办医疗集团。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做大做强。允许公立医院在承担基本医疗服务主体责任、保障服务质量的基础上,根据规划和需求,探索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公立医院举办特需医疗有关规定,除保留合理部分外,逐步交由市场提供。(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

4.提升对外开放水平。鼓励境外投资者通过合资合作方式来浙江举办高水平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专业医学人才、先进医疗技术、成熟管理经验和优秀经营模式。贯彻落实“一带一路”倡议,加强健康产业国际合作与宣传推介,大力发展医疗和健康服务贸易。鼓励举办面向境外消费者的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培育国际知名的中医药品牌、服务机构和企业。(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

5.加强人力资源保障。适应健康服务业发展,调整优化医学教育专业结构,加强急需紧缺医学专业人才培养,积极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毕业后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培训质量。深化卫生高层次人才工程建设,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选拔高层次卫生人才。支持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提升国内医学人才培养水平。改革医师执业注册办法,全面实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医师个人以合同(协议)为依据,可在多个机构执业,促进医师有序流动和多点执业。建立医师电子注册制度,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方便医师注册。推动建立适应医师多点执业的人员聘用退出、教育培训、评价激励、职务晋升、选拔任用机制。鼓励公立医院建立完善医务人员全职、兼职制度,加强岗位管理,探索更加灵活的用人机制。医师可以按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鼓励医师到基层开办诊所。鼓励医师利用业余时间、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在社会办医疗机构稳定执业的兼职医务人员,合同(协议)期内可代表该机构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科研、技术职称考评、人才培养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的相关政策。(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

6.落实完善保险支持政策。落实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的有关规定,医保经办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程序、时限、标准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条件及签约流程、规则、结果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丰富健康保险产品,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序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探索建立经营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信息对接机制,方便患者通过参加商业健康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之外的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和健康管理机构联合开发健康管理保险产品,加强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共同开发针对特需医疗、创新疗法、先进检查检验服务、利用高值医疗器械等的保险产品。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推动商业保险机构遵循依法、稳健、安全原则,以战略合作、收购、新建医疗机构等方式整合医疗服务产业链,探索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健康服务提供形式。进一步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和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浙江保监局、省地税局)

7.推进医药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进企业提高创新、研发和转移转化能力,实现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更好支持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发展。支持自主知识产权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相关健康产品的研制应用。推进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快临床急需的创新药物、医疗器械产品审评。对经确定为创新医疗器械的,按照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程序优先审查。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国产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应用示范工程和国产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试点范围,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合作建设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示范应用基地和培训中心,形成示范应用—临床评价—技术创新—辐射推广的良性循环。促进医研企结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医学院校、医药企业开展医学科技创新合作,搭建卫生健康科技研发转化平台,支持企研对接,为医疗新技术新产品临床应用提供支持,打造一批医学研究和健康产业创新中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8.加强财税和投融资支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落实好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由政府负责保障的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的类别和数量。鼓励各类资本以股票、债券、信托投资、保险资管产品等形式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融资。积极发挥企业债券对健康产业的支持作用。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以社会办医疗机构收益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质押的融资产品创新,条件成熟时推广。在充分保障患者权益、不影响医疗机构持续健康运行的前提下,探索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金融办、省国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

9.合理加强用地保障。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按照统一的规则依法取得土地,提供医疗服务。根据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社会实际需求,有序适度扩大医疗卫生用地供给。包括私人诊所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用地,均可按照医疗卫生用地办理供地手续。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10.完善管理制度和标准。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省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标准评审评价。鼓励行业协会等制定推广服务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推行服务承诺和服务公约制度。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服务质量认证。拓宽公众参与监管的渠道,研究建立医疗服务社会监督员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创业创新。(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科技厅)

11.加强行业监管。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转变监管理念,提升监管效能,强化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强化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特别是基层机构的监管能力。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逐步将所有医疗机构接入全民健康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统一监管。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医疗欺诈,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监管,依法严惩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等行为。加强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加强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障和患者隐私保护。(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12.提高诚信经营水平。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公开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示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形成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制度。培育发展社会办医疗机构行业组织,完善自律机制,提升服务质量。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开展医疗服务信用评价。(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民政厅)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证140722号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信息服务备案(京)网药械信息备字(2023)第00464号网络备案:京ICP备12039121号-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9号汇智大厦B座7层 www.ylqxzb.com ©2017-2025 泰茂股份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