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委、办、局,各区医疗保障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本市相关规定,我局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经评估,《关于医保病人住院期间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延长有效期至规定日期。上述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的内容如现行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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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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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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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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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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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保病人住院期间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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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医保〔200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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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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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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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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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医保〔2004〕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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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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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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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生育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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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社福发〔200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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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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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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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患大病、重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比照享受退休时有关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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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社医发〔201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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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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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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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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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社医发〔201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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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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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