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卫规〔2021〕10号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委对《关于做好上海市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进行了有效期届满前的评估。经评估,这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相应延长。
特此公告。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16日
附件
市卫生健康委延长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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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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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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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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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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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上海市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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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卫计指导〔20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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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有效期至
202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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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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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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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卫计指导〔201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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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有效期至
202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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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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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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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卫计家庭〔20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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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有效期至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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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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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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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卫规〔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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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有效期至
202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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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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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医师出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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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卫规〔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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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有效期至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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