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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2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医保派出机构、市医保中心:

    为提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基金使用效率,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闽医保〔2020〕1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一)在定点零售药店支付购买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和消毒用品(卫消字)费用。

    (二)支付入住定点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的70岁以上患慢性病行动不便、重度残疾患者的床位费。

    (三)与全省同步实施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可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中划出部分资金设立家庭共济子账户,用于未成年子女、配偶等直系亲属,并逐步实现省内跨统筹区参保人员的家庭共济。

    (四)暂停探索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体育健身消费试点。

    二、优化个人账户计息办法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规定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计息办法,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息。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

    三、工作要求

    各医保部门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协调做好各医药机构系统操作培训工作,并进一步加强对医保个人账户的监督管理,引导参保人员合理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对使用个人账户套现的参保人员按规定进行查处。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使用社会保障卡套刷无关费用,不得套现个人账户,对违规的定点医药机构按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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