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市医保局印发《自贡市基本医疗保险区域总额预算管理下DRG点数付费绩效评价办法(试行)》(自医保发〔2024〕22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医保局关于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要求,深入推进DRG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DRG点数付费绩效评价体系,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评价办法》。
二、实施范围
全市纳入DRG付费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三、主要内容
(一)《办法》包括五章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办法》的依据、原则,确定了评价对象是纳入DRG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评价主体是各级医保经办机构。
第二章评价指标,明确了绩效评价指标分为评价指标和监测指标,主要从组织管理、制度建设、数据质控、目录与收费管理、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质量管理、医疗效率、费用结构、费用控制、参保患者满意度、医保基金使用信用管理和医保信息化支撑能力等13个方面47项具体指标予以评价监测。明确“结合专科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实际,市医保经办机构对其绩效评价指标可适度调整。”
第三章评价办法,明确将绩效评价分为日常评价和年度专项评价,重点是明确了年度专项评价的时限范围、定性定量指标的评分等。明确了评价结果以评价组评分为主要依据,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后确定三个评价等次:评价分85分(含)及以上的为优秀,60(含)—8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章结果应用,明确了:第十二条绩效评价结果主要应用于DRG付费运行监测管理,并与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服务协议签订、DRG付费年度清算挂钩。第十三条日常评价结果应用。对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病例,按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第十四条年度专项评价结果应用。(一)优秀等次。评价等次为优秀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点数奖励。(二)合格等次。评价等次为合格等次且排名后五位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点数处罚,得分每低于合格等次平均数1分,从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服务总点数中扣除 0.2%作为评价罚劣点数,最多扣除不超过1.8%;其余合格等次按照实际DRG付费点数进行年度清算,点数不做奖惩处理。(三)不合格等次。评价等次为不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点数处罚,从该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服务总点数中扣除2%作为评价罚劣点数。明确:年度累计评价罚劣点数作为全市评价奖优点数,用于奖励评价等级为优秀等次的定点医疗机构;如无年度累计评价罚劣点数,则不予以点数奖励。受到奖励的定点医疗机构按其年度服务总点数的比例关系分配评价奖优点数,不超过其年度服务总点数的10%。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评价项目内容可调整的情形,以及施行时间。
(二)《办法》有两个附件。
附件1《自贡市定点医疗机构DRG点数付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说明》,一是说明了指标架构。自贡市定点医疗机构DRG点数付费绩效评价指标共47个,包括40个评价指标、7个监测指标;按照指标属性分为24个定量指标、23个定性指标。二是对每个指标进行了说明,每个指标包括指标属性、意义、评价标准(公式)、指标导向、数据来源内容,提高可操作性。
附件2《自贡市定点医疗机构DRG点数付费绩效指标评价表》适用于年度评价,逐一对评价项目从评价指标、评价内容、分值、评分标准、评价方法等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