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医保规〔2021〕1号)精神,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于2021年10月-12月开展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确定工作。现将2021年自治区本级医药机构定点申请受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根据医保基金预算、定点资源分布、退出协议机构数量等因素,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以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合理确定新增定点医药机构,择优选定。
二、公示期?2021年10月8日—10月15日。各医药机构按照符合条件、自愿申请的原则,在公示期间可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官网下载“附件”,填写申请表。
三、受理申请时间?2021年10月18日--10月29日。各医药机构将申请材料上传至新疆医保服务平台单位网厅(网址https://fuwu.xjylbz.cn/hallEnter/#/Index)。在规定时间内未上传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
受理部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联系人:陈姿羽
联系电话:0991—8800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