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协调领导组办公室年初下发《关于巩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晋农合办〔2009〕1号),对做好新农合工作提出八条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认真贯彻新农合各项政策,确保新农合规范运行。国务院和省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都是指导和规范我省新农合的政策性文件,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各地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可及时向卫生厅、财政厅和相关部门反映和请示,但未经批准、未调整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出与相关政策不符的决定。
二是切实加强对新农合工作的领导,建立问责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新农合的领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严肃查处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要建立新农合工作问责制,对因资金筹集和拨付不及时、基金管理不安全、医疗服务不规范等影响新农合制度健康运行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要追究相关责任。确保新农合资金安全,确保新农合平稳运行,确保农民最大程度受益。
三是加强管理机构建设,提高新农合管理能力。各市、县要认真贯彻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省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设置意见》(晋编办字〔2005〕313号),按照市级4-5人、县级6-8人、乡(镇)2人的标准,通过公开招聘选拔具有专业资格的高素质人才。2009年6月底前必须组建好经办机构、配齐工作人员,并参照省合医中心做好职能配置;对新农合经办机构的经费,要按照每个农业人口不低于1元的标准将新农合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农业人口不足10万的县(市、区)工作经费原则上不得低于20万元。
四是加强宣传动员,不断提高农民参合率。各级政府一定要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进一步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到宣传动员常抓不懈、政策规定上墙入户、新闻媒体多方宣传,特别要通过已获得补偿典型事例的宣传,调动农民群众参合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要认真落实贫困户、低保户及其他困难群众参合经费的筹资渠道;做好外出打工人员、返乡农民工的参合缴费工作,确保新农合应保尽保,参合率稳中有升。
五是加强财政监管,确保各类新农合资金按时足额拨付。今后,各县(市、区)要将新农合补助经费和工作经费一并落实后,方可逐级申请上级财政补助经费。对未按时落实补助经费和未落实工作经费的县(市、区),定期在全省通报。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必须将应拨给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按时足额拨付,不得拖欠。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拨付药品、药械等相关费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避免形成债务链。
六是适当调整补偿方案和范围,不断提高补偿水平。要按照《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试行)》(晋卫〔2008〕22号)和《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晋卫农卫〔2008〕17号)的规定,统一规范辖区内补偿范围和标准;要坚持以收定支的原则,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不宜盲目扩大服务包;要严格执行补偿方案中界定的基金使用范围,对残疾人、独生子女户等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要通过另外筹集专门资金的方式来补充解决;要制定方便外出务工农民报销补偿的措施,保证外出务工农民及时得到补偿。
七是加强医疗服务监管,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医疗费用分析、评估和通报制度,把平均住院日、人均住院费用、医疗费用上涨幅度、医疗服务质量以及新农合制度执行情况等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与定点资格和费用拨付挂钩。对管理服务差的定点医疗机构坚决取消定点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医院相关领导责任。
八是认真做好试点工作,推动新农合健康、平稳运行。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认真制定试点方案,不断总结完善,为进一步在全省全面推开创造经验。未批准开展的地区,不宜盲目开展,确保我省新农合制度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