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中医院:
你院《关于自制制剂再注册及备案的请示》收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扶持和促进中藏医药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19〕2号)精神,大力支持我省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的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青海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青药监药注〔2019〕59号)有关规定,同意你院135种已通过备案的自制制剂(见附件)纳入《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支付范围,其中“参蛤纳气合剂”等129种制剂使用有效期为长期有效,须每年1月底前持省药监局备案材料到我局核备后,继续执行,未核备品种停止使用;其余“防裂霜”等6种制剂使用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药品注册批准有效期满后,你院须持再注册批件,重新申报审批。
二、各市州医保局、青海省中医院要严格执行自制制剂使用的医保政策规定。青海省中医院要有效控制自制制剂药品的成本,规范制剂药品管理,确保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和安全。
三、各市州医保局、省医保经办服务中心、省医保信息中心务于批复之15日内完成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自制制剂药品的更新维护工作。
此复。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