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卫函〔2013〕84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食药监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2012年版目录”)将于2013年5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卫生部、国家食药监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卫药政发〔2013〕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2年版目录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2012年版目录的重要意义
发布并实施2012年版目录,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十二五”医改规划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有利于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促进医保、医药、医疗“三医”互联互动,有利于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特别是重大疾病的防治,有利于减轻群众用药负担,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各地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组织人员认真研究目录,领会工作要求,结合自身实 际,做好实施2012年版目录的准备工作。
二、准确把握2012年版目录的适用范围
2012年版目录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优化了品种结构,增加了品种数量,分为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三个部分,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317种,中成药203种,共计520种。2012年版目录坚持中西药并重,注重与常见病、慢性病特别是重大疾病以及老年人、妇女和儿童用药的衔接,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2012年版目录药品全部纳入《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
三、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全面配备和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据自身的功能定位、机构规模、服务区域、服务人口和服务能力等不同情况,严格从2012年版目录和《河北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目录》(以下简称“省增补目录”)中合理选择配备和使用药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严禁擅自采购、使用2012年版目录和省增补目录外药品。省增补目录调整工作完成前,《河北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目录(2011年版)》继续有效。要切实维护国家基本药物在基层用药中的主体地位,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2年版目录中药品的销售额应不低于药品销售总额的80%。各地 各单位要大力推进公立医院临床合理、规范使用基本药物,二级综合医院基本药物使用量和销售额要达到40-50%,其中县级 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的二级综合医院要达到50%;三级综 合医院基本药物销售额要达到25-30%。
四、规范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2012年版目录药品和省增补目录药品集中招标工作完成前,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在我省2011年基本药物集中招标中标药品目录中采购相应药品。2012年版目录药品集中招标工作完成前,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暂继续执行现有药品集中采购、使用政策;2012年版目录中既不在2009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也不在省增补目录中的新增基本药物,基层医疗机构暂按《河北省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备案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冀药招办〔2012〕10号)的有关要求,实行备案采购;新增基本药物原则上在我省2010年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目录中选择,采购价格原则上不高于相应药品的最低中标价格。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19号),全面推进基本药物采购乡村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所需基本药物由所属乡镇卫生院负责代购,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不得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
五、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监督检查、抽验和电子监管,强化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的全过程监管能力。要督促生产企业主动完善和提高药品标准,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组织生产;督促配送企业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等有关规定配送药品,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基本药物质量。鼓励社会零售药店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零售药店的药学技术人员应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对处方的合理性进行审核,正确调配、销售药品。突出并确保儿童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和肺癌等重大疾病基本用药供应安全和质量安全。
六、强化基本药物临床合理使用培训和宣传引导
各地各单位要积极推广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切实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特别要发挥药学人员在处方审核或点评等临床药学服务工作中的作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用药行为的监管,促进临床首选、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要强化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并作为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基本药物知识,提高群众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2012年版目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河北省卫生厅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