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有关政策,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宁食药监规发〔2018〕5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通告如下:
一、第九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提交《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附件1)及完整备案资料,经受理及形式审查后备案。医疗机构应当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二、第十条修改为:“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驻政务大厅窗口收到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要求的备案申请予以备案,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于7个工作日内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将备案号(附件?3)及其他信息予以公告。”
三、上述修改条款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