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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市域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病种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0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事务中心,市属定点医疗机构:

    《酒泉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病种目录(试行)》(酒医保〔2019〕63号)执行以来,有效地促进了我市分级诊疗制度的落实。为了适应国家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上线要求,规范协议病种管理,我们对原协议病种与国家病种编码进行了认真核对,重新调整规范了新的协议病种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制定协议病种目录的原则

协议病种目录依据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功能确定。按照三级医疗机构以提供危急重症、疑难复杂疾病诊疗服务为重点;

二级医疗机构以提供区域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病情相对危急、复杂和危重症稳定期、恢复期的诊疗服务为重点;一级医疗机构以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服务为重点的原则,确定相应级别医疗机构病种目录。

二、协议病种就医管理

城乡居民患有协议诊疗病种的,可直接向相应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必逐级转诊转院。按照《酒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酒政办发〔2019〕102号)的有关规定,对于基层医疗机构有条件治疗的患者自行要求转诊转院的,接诊医师要履行首诊告知义务,宣讲转诊相关政策和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上级医疗机构对于未开具《酒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的参保患者要履行告知义务,劝其到基层医疗机构首诊,执意就诊的要签订《酒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病种知情同意书》,医疗费用结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医疗机构未签订《酒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病种知情同意书》的,该参保患者产生的住院费用由接诊医疗机构承担。

三、有关要求

(一)开展协议病种诊疗服务,是为了满足城乡居民就近就医需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落实,实现基层首诊双向转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病种目录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协议病种诊疗服务工作落实。

(二)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对收治病种多、诊疗服务能力强,且参保患者满意度高的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在医保基金总额控制中予以倾斜,帮助他们收治更多、更高级别的医疗机构病种。

(三)鼓励各定点医疗机构尤其是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采取招录引进、进修培训、纵向协作等措施,提升收治病种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力争做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对确无能力收治的病种,要及时出具《酒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转往上一级医疗机构治疗,防止贻误参保患者病情。

本协议病种仅限于酒泉市市域内执行,原《酒泉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病种目录(试行)》(酒医保〔2019〕63号)不再执行。

 

酒泉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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