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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青海省2018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16 信息来源:查看

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青海省2018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任务安排》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12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2018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任务

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实施“十三五”医改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省情实际,就2018年全省综合医改重点工作任务安排如下。

一、总体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总体部署,继续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聚焦五项制度建设,补齐改革短板、强化三医联动,切实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巩固拓展深化综合医改成效,为建设更加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1.积极构建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一是切实做好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示范工作,形成可借鉴、可推广的改革经验,下半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工作。二是各级各类医院(医共体)依法依规制定医院章程,年内30%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完成医院章程制定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社会办非营利性医院制定医院章程。三是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和行业党建工作指导,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总支、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强化公立医院基层党建工作,健全公立医院基层党组织。四是加强公立医院经济管理制度建设,推进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落实总会计师制度。年底前三级公立医院配备总会计师,市州级和规模较大的县级公立医院要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县域内有多家公立医院的可联合设立总会计师岗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2.持续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一是巩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果,适当扩大省级示范县范围,学习推广互助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模式,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医体制,健全绩效考核制度,优化内部管理制度,年底前每个市州至少有2—3个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发挥示范作用,医院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等重点科室建设显著加强,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年内县域内就诊率巩固在80%以上。二是深化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重点推进落实政府办医责任,落实公立医院自主权、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强化临床路径管理、健全人事薪酬制度等。进一步深化示范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三是扎实推进公立中(藏、蒙)医院综合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立中藏蒙医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意见》,健全完善公立中(藏、蒙)医院经费补偿、医保支付和药物使用等政策,提升各级公立中(藏、蒙)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四是积极开展国有企业举办医疗机构分类改革,协调推进军警医院综合改革。(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分别负责)

3.加快推进人事薪酬制度改革。一是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允许”要求,在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全面开展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开展公立医院院长年薪制,完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构建符合我省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二是开展省级、市州级公立医院编外聘用额度备案工作,研究提出艰苦边远地区公立医院人员招聘办法,公立医院出现编制空缺后,除预留定向培训医学生编制外,及时招聘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三是全面实施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制度,将次均费用和医疗总费用增幅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推动各级各类医院内部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信息化。四是改进医疗卫生人才评价制度,修改完善评价标准,重点强化临床医疗医技水平、实践操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引入临床病历、诊治方案等作为评价依据。(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4.完善公立医院投入机制。总结评估取消药品加成改革成果,全面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公共服务经费,健全长效的经费补偿机制。(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5.优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一是逐步建立以成本、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重点调整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中藏医服务、非药物治疗等服务价格。二是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受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耗材,对需要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动态调整,开展对医疗服务价格运行情况进行专题评估。(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6.科学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一是科学合理制定分区域分类别医院医疗费用控制目标,2018年全省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平均增长幅度不超过上年水平,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下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费用比上年持续下降,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例较上年持续上升。二是落实公立医院医疗费用考核问责机制,加强医疗费用监测,进行医疗费用排序和公开,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完善内部管理监测措施,严格控制不合理用药、检查化验和治疗行为等。(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二)巩固分级诊疗制度。

7.加快推进多种形式的医联体建设。一是建设多种形式的医联体,省级要以医疗联盟、纵向合作、远程诊疗等方式,健全区域医联体和专科联盟,市州级要健全以技术指导、远程诊疗、业务培训为主的区域协作医联体或医疗集团,县级要建立县乡村紧密型医共体,年内每个市州再建成1—2个成效明显的医联体,实现县级医共体全覆盖,中藏医医院全部参与医联体建设。二是完善医联体内部管理措施,明确医联体成员单位功能定位,推动区域内医疗资源共享,提升基层医疗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三是5月底前研究制定医联体建设效果评估考核办法,建立医联体建设考核机制,促进医联体发挥更大作用。(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8.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一是进一步落实基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政策,督促基层卫生事业单位加强以岗位设置方案为基础的人员聘用及后续管理工作。二是加大基层医疗机构急诊抢救、正常分娩、老年病、中藏医、康复等业务建设,提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9.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一是全面实行签约居民普通门诊基层首诊制度和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扎实做好基本医疗服务包签约工作,深化服务内涵,健全服务规范,完善激励机制,提高签约服务质量。二是加强重点人群分类管理,优先做好慢病患者、老年人、儿童、孕产妇等人员的签约服务。三是实现贫困人口(含健康扶贫对象)、残疾人、计生特殊家庭等重点人群的精准签约服务。年内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85%以上、履约率不低于90%。(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10.深入开展对口帮扶工作。加强城乡医院对口支援,落实三级医院一对一“组团式”帮扶县级医院任务,重点强化对贫困县的帮扶,协调对口援青省(市)加大对我省六州的“组团式”医疗帮扶力度,完善对口帮扶乡镇卫生院工作措施,做好深度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对口帮扶。(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11.加快卫生信息化建设。一是强化医疗卫生系统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进“居民健康卡”在医疗机构间共用和信息共享。二是大力推进“互联网+医疗卫生”服务,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进一步拓展医疗服务空间,为患者提供预约诊疗、移动支付、床旁结算等便捷服务,推进智慧健康医疗服务。95%以上的公立医院信息系统接入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三是优化提升各级公立医院远程会诊系统,推进乡镇卫生院远程会诊系统建设。年内全省所有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开通远程会诊系统。(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分别负责)

(三)优化医疗保障制度。

12.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同步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13.完善医保政策措施。一是进一步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完善大病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对肾透析、癌症放化疗等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二是加大民政救助力度,做好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效衔接。三是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四是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机制。研究制定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的相关政策,妥善处理改革前后门诊保障政策的衔接,确保改革过渡期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水平。五是优化政策措施,扩大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覆盖面,提高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补助比例,增加职工互助保障项目,对建档立卡困难职工予以特殊保障,促进医疗互助健康发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14.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一是全省范围内推行按病种收付费。各市州和省级公立医院按病种收付费的病种数达到100种以上,实行复合式支付方式的基金支出占比达到85%。二是在西宁市、海东市探索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改革试点。上半年在海东市互助县开展医共体内医保打包付费方式试点工作,下半年在4个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省级示范县开展医共体内医保打包付费工作。三是加快推进日间手术,动态调整日间手术病种目录及付费标准。2018年三级公立医院全部开展日间手术,病种和术式达到70种以上,日间手术占择期手术的比例达10%以上,并将日间手术及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15.深入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进一步完善经办流程和服务方式,完善跨省异地就医相关政策,将基层医疗机构和外出农民工、外来就业创业人员等全部纳入异地就医结算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6.巩固完善商保经办机制。一是全面实施商保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医保服务。在确保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参保人员待遇兑付不受影响的前提下,6月底前完成西宁市、海东市、玉树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服务移交工作,实现商保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医保服务全覆盖。二是开展新一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委托经办服务招标工作,加强对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的指导、监督、考核。三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社会力量经办民政救助结算业务试点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青海保监局、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17.开展商业健康保险项目。以解决医保支付以外的自负费用为重点目标,以建档立卡贫困户为重点对象,积极推广商业健康补充保险产品。(青海保监局、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四)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18.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机构、二级、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含省补药物)使用金额占使用总额的比例达到80%、50%、30%以上。加强各层级医疗机构药品目录衔接。9月底前开展基层基本药物补助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19.健全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政策。一是做好医保药品目录与集中采购目录有效衔接。将医保药品纳入采购目录完成招采。二是研究制定医共体内药品和一般医用耗材集中采供办法,实现县域医共体内药品和一般医用耗材联合集中统一采购、统一配送。三是继续开展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阳光采购等制度,积极推进10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联盟平台对接,联合采购高值医用耗材。(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20.全面落实药品医用耗材购销“两票制”。一是推进药品分类采购,切实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行为,建立“两票制”发票验票信息平台,推动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信息与税收系统数据互联互通。二是在确保基层常用药、短缺药、低价药、儿童用药及时配送到位的前提下,允许六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三票”,坚决杜绝“四票”。(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国税局分别负责)

21.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一是落实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方案,建立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分级应对体系和清单管理制度,做好短缺药品储备工作,切实强化短缺药、低价药、儿童用药保障,确保药品及时稳定供应。二是加强药品采购配送,2018年省级集中采购平台中标、挂网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率达到100%,药品配送率达到95%以上。三是加强药品耗材综合监管。加快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对接工作,实现采购数据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对药品配送企业进行严格考核和动态管理,实行省、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三级联动、分级监管的工作机制。(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22.落实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积极推进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固体制剂的一致性评价。加强药品生产流通领域监管。完善药品价格监测机制,确定监测品种范围,创新价格信息采集方式,正面引导市场秩序。推进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

(五)强化综合监督制度。

23.加强医疗综合监管。一是加快建立公立医院医疗服务评估监管机制和绩效考核问责机制。二是全面实施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电子化注册管理,6月底前覆盖所有医疗机构、医师、护士。三是推进“放管服”、“双随机一公开”,强化医疗机构监督执法力度,持续推进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四是持续深入开展“健康青海蓝盾护航”系列行动,推进卫生计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24.推进医保综合监督。全面推进医保智能审核监控,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的实时监控,不断延伸监管领域,逐步实现对医疗服务行为、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全过程监督。(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25.加大卫生人才培养引进力度。制定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完善编制管理、岗位管理、评价激励、绩效考核、薪酬激励等措施。落实青海省高层次卫生人才培养办法和引进办法,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省卫生计生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26.强化医教协同。一是健立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积极创建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创新示范点,探索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年内全科医生转岗培训50人。二是继续实施培养培训三年滚动规划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开展免费订单定向医学生、订单定向村医、基层卫生人员能力提升国培项目。年内培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万人次以上。(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27.完善医师多点执业制度。加快建立适应医师多点执业的人员聘用退出、评价激励等机制,医务人员在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内部、对口帮扶的医疗机构执业不需要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七)健全医疗服务体系。

28.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强化临床专科能力建设,重点推动心脑血管、呼吸、肿瘤、重症医学诊疗水平。在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建立胸痛中心、卒中中心、创伤中心、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危重儿童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29.巩固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制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由人均55元提高到60元,优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构,提高服务质量。(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30.持续推进医养结合工作。9月底前研究制定医养结合机构服务管理办法,健全完善医养结合政策体系、规范标准和管理制度,增加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的比例,加强养老机构与各级医疗服务机构间的合作,提高医养结合机构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年内85%以上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老年病科、老年病门诊或老年病床;90%以上的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绿色通道。(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分别负责)

31.加快发展健康产业。按照省、市州、县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我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落实社会办医疗、养老企业所得税政策,新增健康服务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健康体检、专科医疗等服务,推动社会办医成规模上水平发展。(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分别负责)

(八)提升医疗服务。

32.改善医疗服务方式。启动实施新一轮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健全预约诊疗、远程医疗、临床路径管理、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务社工和志愿者服务五项制度。大力推行便民惠民措施。完善“先住院后结算”服务模式。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33.提升医疗服务质量。积极推进医疗服务质量提升活动。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6月底前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加大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力度,扩大临床路径实施范围,年内所有公立医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三级和二级公立医院病例数要分别达到出院病例的50%和70%。(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34.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全面落实健康扶贫“三个一批”行动计划。全面建立农村贫困人口医疗兜底保障机制,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参保、财政代缴个人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医保和医疗救助政策全面落实,切实遏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增量。贫困人口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控制在10%左右。(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局分别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强化党的领导,完善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各级医改办与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工作交流沟通机制。

(二)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制定推广医改典型经验的实施方案,在全省推广省内形成以及国家推荐的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加强医改督查评估。完善医改目标责任管理考核措施,强化医改工作定期督查和年度考核。进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考核和示范县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与分配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专项补助资金挂钩。加强医改监测。

(四)做好医改宣传引导。加强医改政策宣传,做好医改文件解读,加大医改成效和经验宣传力度。加强医改舆情分析和应对,创造深化医改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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