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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7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现就我省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2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国家2021版医保药品目录。山西省中药饮片部分规范名称后有215种,与国家目录中的中药饮片部分一并纳入我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院制剂暂按原目录执行。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不区分甲乙类。中药饮片按甲类药品管理。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国家谈判药品配备完善“双通道”管理的通知》(晋医保办发[2021]11号)要求,对于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临床有使用需求的,要在2021年12月底前召开一次专门药事委员会会议,一次性纳入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并采购配备。

    三、省医保局、省人社厅《关于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晋医保发[2021]3号)从202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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