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医保规〔2024〕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4年2月2日起正式印发施行。漳州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漳州市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与省局出台的《实施办法》一同,作为《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的附件,印发各县(区)医保局及财政局。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要求,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由通知正文、及2份附件组成,通知正文阐明文件出台背景及目的,明确发放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附件1为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印发的《实施办法》。
附件2为《实施细则》,共二十四条,在明确了举报奖励适用范围,奖励的条件、标准等发放原则均遵循《实施办法》的规定以外,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并对《实施办法》未明确的具体办理细节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1.《实施办法》印发之日前收到举报、尚未作出奖励决定的,可以参照《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2.为确保举报奖励办理流程顺畅、程序合理合规合法,根据《实施办法》的要求,对举报奖励申领的方式、各环节的办理时限、奖励申领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和必须提供的材料(详见附表1)等具体事项作出了规定,并修改和增补了相应的文书。
3.为确保举报奖励办理的公正透明,规避岗位风险,要求每件举报奖励必须由2名医疗保障部门在编人员一同作为经办人员,互相监督、互为证明。
4.为确保举报奖励发放的公平性,同一起举报件有多个符合条件的举报人的,根据举报时间的先后和作出贡献的大小细化了奖励分配的方式和比例(详见附表2)。
5.参照省局和其他单位举报奖励办法,明确举报奖励遵循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与举报奖励相关的行政决定、法院判决被变更或者撤销的,不追回举报奖励。但举报人存在伪造材料的,隐瞒、故意捏造事实等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除外。
6.参照省局《实施办法》,实施细则也相应设定为“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