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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质效的4项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1 信息来源:查看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关于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质效的4项措施》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日照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质效的4项措施

    为深化“一次办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和幸福感,市医疗保障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锐意进取,决定在前期推出系列便民措施基础上,自9月1日起,再推出4项措施:

一、调整定点医药机构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为减轻定点医药机构垫付资金压力,定点医疗机构质量保证金在按月结算时不再扣减,年度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应清算;定点药店社保卡POS机持有单位不再预缴质量保证金,年度考核后,根据年度社保卡刷卡数额和规定5%的比例确定应扣金额,由定点药店缴至所属经办机构。2019年度已暂扣和预缴的质量保证金全额退还。

二、医疗费用结算发票转交患者留存。市内医疗费在落实公立医院结算发票原件转交患者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信息系统,实现民营医院结算发票能准确显示收费项目、医保统筹支付和个人支付金额的,一并交由参保患者留存。

三、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一体化结算拨付。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纳入一体化结算拨付系统和医疗服务监督体系,由保险公司按月将大病保险资金拨付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一并结算拨付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资金,确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费用及时足额结算拨付。

四、扩大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在原支付范围的基础上扩大到本人家庭成员,用于支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共济功能。上级新出台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执行上级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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