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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9年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07 信息来源:查看

明医管〔2019〕18号

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发办2019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29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1933号)和《三明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明医保201920号)精神,现就2019年我市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上下限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最高缴费基数

根据省上要求,自201951日起,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暂按2018年福建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4671元计算,最高不超过2018年福建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即不高于16168元;最低不低于2018年福建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即不低于3234元。

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

201951日起,除按机关事业档案工资标准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外,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为2018年福建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即3234元,按10%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金额为323.40元。已预缴至20196月的灵活就业人员多缴纳部分将于20197月退还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三、参保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的月补缴基数

201951日起,参保人员申报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月补缴基数为2018年福建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即3234元,按10%费率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补缴金额为323.40元。补缴金额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个人账户不补划。

 

 

                           三明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19430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943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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