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民:
为深入推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精神疾病参保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推广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结合点数法付费的实施意见》(川医保规〔2021〕12号)和《巴中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按疾病诊断分组(DRG)点数法付费实施细则》(巴医保规〔2023〕5号)等文件精神,巴中市医疗保障局、巴中市财政局、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起草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精神类(MDCT)按床日点数法付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确保我市医疗保障政策制定科学、合理、规范,现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精神类(MDCT)按床日点数法付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凝聚民智。从即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意见建议请说明具体理由。可通过电话、电子邮箱、函件等方式反馈。
联系电话:0827-5252516; 电子邮箱:236644098@qq.com;
通信地址:巴中市江北滨河北路中段(巴中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科收)。
附件:《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精神类(MDCT)按床日点数法付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20日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精神类(MDCT)按床日点数法付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巴中经开区人社中心,市医保事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深入推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精神疾病参保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推广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结合点数法付费的实施意见》(川医保规〔2021〕12号)和《巴中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按疾病诊断分组(DRG)点数法付费实施细则》(巴医保规〔2023〕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推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精神类(MDCT)按床日点数法付费(以下简称精神类床日付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市参保人员在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长期住院治疗且满足精神类疾病诊断(MDCT)的相关病例,纳入精神类床日付费管理。
(一)人员范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疾病范围:诊断为精神和行为障碍(ICD-10码:F00-F99)住院治疗。
(三)医疗机构范围:定点医疗机构中具有收治精神类疾病住院患者资质的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性医院精神病科(以下统称“定点精神病医疗机构”)。
(四)病例范围:在上述同一医疗机构单次住院时间超过60天(不含,下同)或上述同一医疗机构年度累计住院超过90天(不含,下同)的精神类疾病住院病例。
不符合精神类床日付费管理的精神类(MDCT)病例纳入DRG病组管理。同一住院过程病例不得拆分后进入DRG病组和床日付费管理病组。
二、支付标准
精神类床日付费实行定额包干,定额标准包含整个住院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监测、护理、耗材、药品、检验等费用。具体定额标准如下:
巴中市精神类床日付费定额标准
(单位:元/床日)
等级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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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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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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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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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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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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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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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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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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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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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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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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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已评级未评等的医疗机构,同步调整医保收费和结算标准的,按同级乙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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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费用结算
(一)费用申报。定点精神病医疗机构对符合精神类床日付费管理的病例在进行医保信息系统操作时,选择“床日付费”的医疗类别进行医疗费用申报;不符合精神类床日付费管理的精神类(MDCT)病例选择“普通住院”的医疗类别进行医疗费用申报。
(二)结算方式。纳入精神类床日付费管理的病例,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床日付费定额标准按比价关系换算成点数,再根据《巴中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按疾病诊断分组(DRG)点数法付费实施细则》规则支付医疗机构费用。纳入精神类床日付费管理跨年度的患者,于每年12月31日结算一次。
(三)点数计算。精神类床日病组基准点数=精神类床日付费定额标准÷全部病组住院次均费用×100(计算结果保留4位小数)。精神类床日付费病例点数=精神类床日病组基准点数×病例住院天数。
(四)患者结算。参保患者在市内定点精神病医疗机构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我市现行医保政策执行,按规定依次享受基本医保、补充医保(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待遇,实行一站式直接结算。
(五)服务能力。医保经办机构按卫健部门核定的精神病医疗机构床位数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综合医院的精神病专科按院内科室分配床位数结算)。收治病人在核定床位数2倍以内的按实际结算;收治病人大于核定床位数2倍小于3倍的部分按80%结算;大于核定床位数3倍以上的,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医保基金不予结算。对于地方政府或公安机关移送的肇事肇祸强制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情况为除外类型,除外类型定点精神病医疗机构需报卫健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四、监督管理
(一)数据上传。定点精神病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对接,规范执行病案首页和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管理要求,疾病及手术操作编码统一采用国家医保版《医疗保障疾病分类与代码》(ICD-10)和《医疗保障手术及操作分类与代码》(ICD-9-CM-3)并适时更新,及时、完整、规范上传相关数据,确保医保数据质量。
(二)诊疗规范。定点精神病医疗机构要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执行《精神病规范化诊疗方案》,规范诊疗行为,严格掌握入、出院指征,保障服务质量,遵循精神疾病临床路径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加强对平均住院天数、日均费用以及治疗效果的管理评估。不得采用让参保人员外购药品等方式转嫁医疗费用、增加患者负担,不得诱导不符合住院指征的患者入院,不得无故终止治疗、缩减临床路径或规范化诊疗方案中包含的诊疗项目与服务内容、降低诊疗服务质量。
(三)协议管理。定点精神病医疗机构要根据卫健部门核准的床位规模,结合自身诊疗能力和服务水平,合理收治患者,严格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容提供医疗服务与设施设备,严禁盲目扩大规模收治患者,严禁将非精神类疾病纳入按精神类床日付费管理。因未按规定在医保信息系统中登记或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精神病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并按照协议规定予以处理。
医保经办机构指导定点精神病医疗机构准确上传医保结算数据,做好政策调整前后结算衔接工作。完善医保服务协议内容,将患者个人承担费用占比纳入对医疗机构考核内容,原则上患者不得超过上年,加强医疗费用日常审核,严格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清算、协议续签的依据。
(四)监督职责。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对定点精神病医疗机构精神疾病服务行为、服务质量以及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估,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医保服务协议约定,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卫健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定点精神病医疗机构规范管理。要建立监督稽查制度,对定点精神病医疗机构规范化治疗措施监督指导,严格执行精神类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对降低审批标准或有违规行为的精神类医疗机构应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五、其他规定
市医保部门根据全市基金筹资水平、结余情况、支撑能力,按照“以收定支,适时调整,有效保障”的原则,负责制定和调整全市精神类疾病住院的床日支付标准。
本通知自2023年*月*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执行期间如国家、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