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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青海省藏医院等11家医疗机构自制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4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扶持和促进中藏医药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19〕2号)精神,大力支持我省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第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并报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审核批准,同意将青海省藏医院36种、青海久美藏医院113种、海西州蒙藏医医院119种、天峻县藏医院77种、海北州藏医院89种、刚察县藏医院94种、黄南州藏医院89种、泽库县藏医院97种、果洛州藏医院28种、玉树州藏医院123种、囊谦县藏医院9种,共计874种已通过备案的自制制剂(详见附件1)纳入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按乙类药品支付。制剂使用有效期为长期有效,须每年1月底前持省药监局备案材料到我局核备后,继续执行,未核备的品种停止医保基金支付。

        二、青海省藏医院、青海久美藏医院前期已批复的“阿嘎索阿丸”等61种院内自制制剂(详见附件2),按照此次医保支付标准重新核定。三、各市州医保局及相关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自制制剂使用的医保政策规定。各医院要有效控制自制制剂药品的成本,规范制剂药品管理,确保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和安全。

        四、各市州医保局、省医保经办服务中心、省医保信息中心务于批复之30日内完成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自制制剂药品的更新维护工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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