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参保群众的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贯彻落实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我市出台了《关于延长茂名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暂行办法实施有效期的通知》,《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茂名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茂名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医保规〔2021〕3号)继续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9月30日。茂名市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玲玲对此进行了深度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以下简称门特)管理,提高门特保障水平,2021年8月27日,我市印发了《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茂名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茂名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医保规〔202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根据省的指导意见,为持续保障我市参保群众的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贯彻落实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我市继续施行该《暂行办法》。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经评估,《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茂名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茂名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医保规〔2021〕3号)继续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9月30日。在继续施行期间,该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三、预期效果
延长《暂行办法》有效期后,将对罹患我市63种门特病种的参保患者保障门特待遇,减轻看病就医费用负担,持续优化门特医保经办服务效能,扩大门特就医购药直接结算的覆盖面,提升参保患者因门特看病购药的可及性和便利性,持续提升参保患者的获得感和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