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卫药政发〔2009〕7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新发改*〔2010〕20号)及我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安排,并结合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需求,实现与二、三级医疗机构的用药衔接,拟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征求意见稿)》。请各地、州、市卫生局组织辖区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医学专家和药学专家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征求意见稿)》(下载地址:http://www.xjwst.gov.cn/)提出意见,并进行勾选,由各地、州、市卫生局审核汇总后(加盖单位公章)务必将纸质版和电子版在1月15日12:00前统一报至自治区卫生厅药政处。
联 系 人:玉米提 联系电话:0991-856598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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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