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医保发〔2022〕13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高新区卫健医保局,东盟-经开区人社局,经开人社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DRG分组权重方案(1.1版)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全市相关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开展DRG付费,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广西基本医疗保险DRG分组权重方案(1.1版)。付费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市医保局报告。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