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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06 信息来源:查看

    8月30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发〔2024〕1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2024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参保扩面、巩固成果等各项工作进行明确。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要求,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制定了《通知》,对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保障等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二、主要内容

 《通知》提高了筹资标准。按照国家要求,明确2024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670元。2024年预收2025年度的个人缴费标准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年400元。

 《通知》明确巩固提升待遇水平。一是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稳定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二是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为300元,继续执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政策,待遇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引导参保群众基层就医,提升待遇可及性和待遇享受便捷度。

 《通知》强调扎实推进参保扩面。一是积极开展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专项行动,全面落实“出生一件事”。二是进一步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三是创新参保缴费方式,开展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参保人员近亲属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积极推进线上“家庭账户共济”“一网通办”、线下“一厅联办”“一站式”服务,提供多渠道便民参保缴费服务措施。四是居民集中征缴期原则上从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底。按照国家要求,从2025年起,对连续参保人员和中断缴费人员将分别设置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不低于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

 《通知》要求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一是要切实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确保各统筹地区两类人员参保率稳定在99%以上,实现参保动态全覆盖,确保应保尽保。二是对跨统筹地区参加居民医保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困难群体,在本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其困难身份认定地医保部门按当地标准落实资助政策。三是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完善参保动态监测、高额费用负担患者预警、部门间信息共享、风险协同处置等工作机制。四是完善依申请救助机制,对经相关部门认定核准身份的困难群众按规定实施分类救助,及时落实医疗救助政策。

 为切实抓好组织实施,《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压实工作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促进医保高质量发展成果更好惠及参保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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