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肇庆市医疗保障局联合肇庆市民政局、肇庆市财政局、肇庆市卫生健康局、肇庆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肇庆市乡村振兴局印发了《肇庆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我市高度重视医疗救助工作,近年来已初步建立起覆盖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人群的城乡一体综合性医疗救助体系,通过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倾斜救助等多重措施,不断提高困难群众医疗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目前,我市医疗救助基本制度框架已按照省要求规范统一,但仍需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的基本细则。根据《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粤医保规〔2023〕4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我市启动了《实施细则》制定工作。
二、《实施细则》制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粤医保规〔2023〕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40号)、《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粤府办〔2022〕3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26号)等文件。
三、《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七章,30条。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医疗救助对象。第三章是救助方式与标准,包括资助参保政策、漏保情况处理、救助内容、救助标准、倾斜救助、不予救助情形等内容。第四章是资金筹集和管理。第五章是服务管理,包括医疗救助业务承办方式、结算服务、规范诊疗、信息共享等内容。第六章是法律责任。第七章是附则,包括实施时间等内容。
(一)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一是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指某一时期收入较低或者无劳动收入及其他经济来源的困难人员,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二是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即符合《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三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四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二)明确资助参保政策。一是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中其他成员参加资格认定地居民医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二是参加职工医保和非资格认定地居民医保的不予资助,医疗救助对象职工医保缴费停止后可按规定资助参加居民医保。三是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水平,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明确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一是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二是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参照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相关规定执行。
(四)明确医疗救助标准。一是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中其他成员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我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确定。二是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我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确定。三是合理设定年度救助限额,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群体年度救助限额按我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确定。四是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原二次救助)。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年度起付标准设定为0.5万元,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年度起付标准设定为1万元,按50%比例给予倾斜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万元。五是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门诊治疗特定病种的下调幅度,降低相应支付比例。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一是资金来源。医疗救助资金主要包括:各级财政部门在公共预算中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社会各界捐赠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二是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医疗救助对象需求、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科学合理地安排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三是资金预算。各级医疗保障、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基金使用管理,提高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效率。四是经办服务管理。医疗救助如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商业保险机构,各县(市、区)和肇庆高新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安排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六)服务管理。一是“一站式”结算。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二是规范诊疗。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核实其医疗救助对象的资格,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三是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采集,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维护、更新和共享本部门负责的医疗救助对象信息,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