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科学合理制定项目价格,量力而行确定医保基金支付政策,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我局按程序印发了《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和支付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支付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精神,国家医疗保障局逐步对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2023年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函》(医保价采函〔2023〕96号),引导各地规范管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024年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对我省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将现行24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立项指南》进行优化整合,形成12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共17个收费项目),并按程序制定了我省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准价,定于202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部门职责,我局按程序确定了我市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政府最高指导价和支付政策,确保项目按全省统一规定的时间落地实施。
二、为什么要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
答:整合规范前,我省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共24个,包括8个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16个市场调节价项目,部分项目内涵不够清晰,计价单位不够科学,且市场调节价项目占比较大,项目价格地区间、医院间差异较大,部分地区出现价格倒挂现象。广东省医疗保障局为落实国家《立项指南》,规范我省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形成合理的比价关系,引导医疗机构合理收费,体现技术劳务价值,按程序开展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工作。实施后,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内涵及价格构成清晰,且均实施政府定价,将极大地规范医疗机构收费。
三、我市公布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是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吗?
答:我市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此次公布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是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此类项目的政府最高指导价。医疗机构可以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价格,不得超过我市最高指导价,下调不限。
四、我市是如何制定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最高指导价的?
答: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我市按照《关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通过开展辅助生殖类项目成本测算、比对省基准价等,制定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并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确定了支付政策。经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内部法制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局党组会集体审议,以及市政府审议通过,形成了《通知》,明确了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辅助生殖类项目的政府最高指导价。
17个政府最高指导价中,按照省基准价80%确定的共7个,按照省基准价确定的共5个,按照省基准价110%确定的共5个。
五、我市哪些医疗机构可以开展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呢?
答:医疗机构开展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需要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通告,目前我市可以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共有2家,分别是珠海市妇幼保健院和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试运行),医疗机构可开展的准入技术需在经批准公布的范围内。
六、 是不是《通知》实施后辅助生殖就可以医保报销了?
答:《通知》明确将“取卵术”等8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共13个收费项目,下同)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取卵术”等8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按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支付(90%及以上),支付限额参照中额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予以保障。
实施辅助生殖技术时需要开展的其他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按照其是否符合医保报销条件确定。
七、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参保人享受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的待遇是否一样?
答:参保人员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取卵术”等8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职工医保年度支付限额(含个人自付部分)7200元、支付比例92%(三级医院),居民医保年度支付限额(含个人自付部分)6000元、支付比例90%。
八、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医保报销后医保基金的影响大吗?
答:根据拟出台的我市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和支付政策测算,预计每年我市约3000人可享受辅助生殖类项目医疗保障待遇,医保统筹基金新增支出约2300万元。其中,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约80万元,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约2220万元,在医保基金可承担范围内。
九、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医保报销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答:珠海市符合相关条件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珠海市妇幼保健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两家。参保人在上述医院就医无需办理相关手续(省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由上述医院根据临床诊疗规范合理诊治,按规定联网结算;异地就医时需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十、《通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