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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恩施州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2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卫生健康局,省州属医疗机构,各质控中心:

   现将《恩施州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恩施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15日

 

恩施州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州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促进质控中心建设和发展,推动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1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恩施州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州质控中心”)是指由恩施州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卫生健康委”)组建的负责落实相关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要求的组织。

第三条县市卫生健康局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辖区组建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分中心(以下简称“质控分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

第四条质控中心与质控分中心共同组成全州医疗质量控制网络,实行州、县市二级管理,覆盖全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县市质控分中心接受州对应专业质控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州卫生健康委负责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与考核,对全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州卫生健康委对质控中心的管理工作由医政药政与体制改革科统筹负责,其中中医(药)各专业质控中心由中医药与产业科具体负责,产前筛查质量控制中心由基层卫生与妇幼健康科具体负责,传染性疾病各专业质控中心由疾病预防控制科负责。

第六条各县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市质控分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与考核,督促在本辖区内开展质控工作。

第七条州质控中心根据本专业实际情况在上级各相应质控中心业务指导下,开展本专业的质量控制工作,推动本专业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相关专业的质控标准,经州卫生健康委备案后公布实施;

(二)组织本州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人员的质控培训;

(三)制定专业质控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质控督查,反馈督查结果;

(四)对质控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督促指导、落实质控整改建议,追踪复查整改落实情况;对疑似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上报州卫生健康委主管科室;

(五)收集汇总质控相关信息、报表,进行统计分析、评价反馈;

(六)推进全州相关专业质控信息化建设,建立质控信息资料数据库;

(七)指导县市质控分中心开展工作;

(八)对相关医疗专业的设置规划、基本建设标准、人员资质、相关技术、设备的应用等工作进行调研和论证,为州卫生健康委决策提供依据;

(九)完成州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州质控中心的质控原则上必须覆盖省州属医疗机构以及各县市人民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二级以上民营医院,并对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证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抽查。

县市质控分中心的质控范围为所在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证的所有医疗机构。

第三章??设置

第九条州卫生健康委根据本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设置质控中心,同一专业只设一个质控中心。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州卫生健康委申请承担州级质控中心的工作:

(一)三级医院或有条件的三级专科医院,具备相应技术和管理能力;

(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全国、全省或本州具有明显优势和影响力,或是国家、省、州级医学重点学科;

(三)所申请专业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诊疗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标准和良好的质量管理成效,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等方面的支撑保障。

有多家医疗机构申请提出成为同一专业“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时,州卫健委通过评分方式择优确定医疗机构(附:恩施州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所在医疗机构评分表)。

第十一条质控中心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体健康,有时间保证,能够胜任本专业质控工作,是医疗机构的本专业学科带头人,并符合以下条件:

1.担任本学科国家级、省级学会或专科分会委员以上职务;

2.所在科室是国家级或省、州级重点学科;

3.在本地区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威望的本学科带头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二)热心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能熟练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的业务知识和评价技能,熟悉并能运用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近两年内未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处罚;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为人正直、秉公办事、乐于奉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州级质控中心时,应当向州卫生健康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本单位相关专业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的情况;

(三)本单位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拟担任质控中心主任资质条件,负责具体质控工作的专(兼)职人员数量、资质条件;

(五)拟开展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的思路和举措;

(六)所在医院提供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的相关保障情况;

(七)州卫生健康委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州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对拟同意成为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将按照相应公示制度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作出同意的决定。

第四章??运行

第十四条各质控中心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组织讨论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本年度工作计划。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将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等报州卫生健康委主管科室,经审核后按计划开展年度质控工作。

第十五条各质控中心成立后一年内,应当完成本专业质控标准或者质控标准实施办法的制定。质控标准经州卫生健康委主管科室备案后执行,执行后修订的也应当及时报州卫生健康委主管科室备案。

第十六条各质控中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质控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本专业的最新进展、质控标准、薄弱环节与改进等内容。培训对象至少覆盖省州属(州管)医疗机构、各县市人民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二级以上民营医院以及各县市质控分中心。鼓励全州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参加相应质控专业培训。

第十七条州质控中心每年定期、不定期开展质控督查,推进以信息化为手段进行督查。

(一)定期质控督查是指每年必须进行一次质控检查,检查对象覆盖省州属医疗机构、各县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其中未开展相应业务的医疗机构,相应专业质控中心对其免于督查,质控督查结果报州卫生健康委主管科室,相应主管科室对督查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并以通报形式发布。

(二)不定期质控督查每年安排1-2次,主要以专项抽查或整改落实“回头看”形式,各州质控中心不定期督查的范围原则上要求覆盖所有省州属医疗机构(其中未开展相应业务的医疗机构,对应专业质控中心对其免于督查)。每次不定期督查结束后,需要将督查结果和整改建议反馈被检查单位,并报州卫生健康委对应主管科室,必要时相应主管科室在全州范围内进行通报。相应质控中心三个月内对上一次督查发现问题较突出或严重的医疗机构的督查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

州质控中心对各县市所属医疗机构抽查的结果要报送县市卫生健康局,对发现的问题由县市卫生健康局督促相关医疗机构落实整改。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配合质控中心的督查工作,根据整改要求落实整改工作,并向质控中心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州卫生健康委将根据质控督查结果和医疗机构整改情况,视情节轻重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相关质控信息文档(质控标准和质控督查材料等)每年于12月份由各质控中心报州卫生健康委对应主管科室保存。

第二十条质控中心由州卫生健康委和所在医疗机构给予经费保障,质控分中心由县市卫生健康局和所在医疗机构给予经费保障。财政经费不足部分,由医疗机构补足。质控中心须按规定使用相关经费,质控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质控培训、会议、交通、差旅、人员劳务、印刷以及质控工具购置等。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州卫生健康委对质控中心实行动态管理。

(一)州卫生健康委医政药政与体制改革科、中医药与产业发展科、基层卫生与妇幼健康科、疾病预防控制科负责对各专业质控中心工作每2年开展一次考核(考核标准见附件)。考核不及格的,予以撤销该医疗机构承担该专业质控中心资格,重新遴选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该专业质控中心医疗机构。考核只达及格的,第一次予以警告,连续两次考核只达及格的质控中心撤销该专业医疗机构质控中心资格,重新遴选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申请该专业质控中心医疗机构; 

(二)质控中心主任在任期内如因工作调动、退休离岗、个人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承担主任工作的,重新遴选该专业质控中心医疗机构及主任。

第二十二条州质控中心所在医疗机构发生变更的,相关质控管理工作及资料应于州卫生健康委发布通知后1个月内完成交接。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卫生健康局参照本办法对质控分中心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如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恩施州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考核标准(试行)

2.恩施州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所在医疗机构评分表


附件1

恩施州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考核标准(试行)

项目

内容

评价方法

分值

否决项目

质控中心医疗机构所在专业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质控中心医疗机构所在专业发生州级以上负面通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不合格

质控指标

质控信息收集、汇总、统计分析、评价反馈

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指标外,每年收集质控相关指标信息,并进行汇总、统计分析、评价,重要指标变异需向州卫生健康委汇报,按照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未完成的,一次扣2分,完成但不完善的酌情扣分。

10分

质控标准

有本专业质控标准、评估方法

成立一年内必须制定本专业质控标准和评估方法,未制定的,扣10分,已制定的,视标准质量酌情扣分。

10分

计划总结

每年1月底前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需包括工作计划落实进度情况和经费保障情况

年度计划未制定的,扣5分;制定不完善的,扣2分;不按期上报有关总结信息的,扣2分。

工作总结不上报的,每项总结扣4分;不按期上报的,每项总结扣2分;总结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总结扣1分。

10分

定期质控

每年开展年度质控检查工作,12月30日前上交质控报告

未开展的,扣10分。机构覆盖不到位的,按比例扣分,扣完10分为止。质控报告不提交的,扣5分,延期上报的,每延期一天扣0.5分,扣完8分为止。质控报告质量酌情扣分。州级质控组织未发现问题,而通过其他途径(如媒体、上级检查、等级医院评审等)发现医疗质量管理问题的,每个问题扣1分。发现属于重大问题的加倍扣分。

10分

不定期质控

开展质控抽查1-2次,抽查要覆盖所有应查机构。抽查结果有反馈,整改有追踪

未开展的,扣10分;机构覆盖不到位的,按比例扣分,扣完10分为止;抽查结果未反馈的,每个机构扣1分;下次抽查对上次整改情况无追踪,每个机构扣1分,追踪不到位的,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10分

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

主任参加州卫健委会议

无故缺席或者请假未准假而缺席的,每人次扣1人。

5分

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代的其他任务

按照完成情况,酌情扣分。

10分

做好质控信息化建设,酌情扣分。

2分

质量培训

开展质控培训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质控专业培训,培训必须覆盖州级所有被质控机构和质控分中心,鼓励质控培训资源下沉。酌情扣分。

8分

重大事件

不发生质控相关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质控中心未履职,发生质控相关重大事件,发生在州属州管医疗机构每例扣10分,质控中心已经质控发现问题但督促整改履职不到位,发生质控相关重大事件,发生在州属州管医疗机构,每例扣10分。发生在县市下属医疗机构,州质控中心处置不到位,每例扣5分。可倒扣。

15分

经费使用

规范使用经费

经费使用符合财务管理规范,得1分。

医院给予相应配套经费的,得2分。

3分

满意度

省州属单位评价

满意2分,基本满意1分,一般0分,不满意扣1分,每个单位打分后,总分为省州属单位汇总平均分*2。

4分

县市卫健局评价

满意2分,基本满意1分,一般0分,不满意-1分,每个单位打分后,总分为县市卫健局汇总平均分。

2分

县市疾控中心评价

满意1分,基本满意0.5分,一般0分,不满意-1分,每个单位打分后,总分为县市疾控中心汇总平均分。

1分

加分

上级质控考核排名

第一名加10分,第二名加5分,前三名加2分,或获得上级考核评比为优秀质控中心加2分。多项考核可累计。

10分

工作情况

质量管理成效显著,年度内所在专业质控科室获各级表彰,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8分,州级加5分。

10分

备注:90分及以上优秀,80~89分良好,70~79分及格,70分以下不及格。

附件2 ???????????????????恩施州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所在医疗机构评分表

申请单位:

申请专业:

时间:年月日

项目

评价内容

分值?100分

评价方法

得分

备注

否决项目

质控中心医疗机构所在专业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否决项目

质控中心医疗机构所在专业发生州级以上负面通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直接评分0分

否决项目

不得申请

所在医院资质

三级医院或有条件的三级专科医院

15

三级甲等医院评15分;三级医院评10分;三级专科医院评10分。



所申请专业资质

在全国、全省或本州具有明显优势和影响力

30

国家级重点专科评30分;省级重点专科评20分;州级重点专科评10分。



所申请专业所在科室的质量控制

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诊疗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标准和良好的质量管理成效,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15

质量管理成效显著,近两年内所在专业获各级表彰,国家级评15分,省级评10分,州级评5分。(如同一级别,排名在前者加1分,按最高表彰计分,不累计加分)。



所申请专业主任资质

遵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体健康,有时间保证,能够胜任本专业质控工作,是医疗机构的本专业学科带头人,并符合以下条件:1.担任本学科省级质控或专科分质控委员以上职务;2.在本地区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威望的本学科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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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任本学科国家级、省级质控或专科分质控委员以上职务国家级副主任委员以上评?10分;常委评8分;委员评6分.省级副主任委员评8分;常委评6分;委员评4分(如同一级别,排名在前者加1分,按最高职务计分,不累计加分)。

2.个人职称。正高级评10分;副高级评8分;???????????????3.个人获得党委政府及各部门表彰。国家级表彰评10分;省级评8分;州级评5分。按最高表彰记分,不累计加分(各学会、协会表彰不计入评分)。

4.个人学历。博士评10分;硕士8分;本科5分。



合计

100分




说明:本评分标准用于有多家医疗机构申请提出成为同一专业“质控中心”医疗机构时评价,得分最高者确定为该质控中心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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