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办妇幼函〔2021〕42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省妇幼保健院: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6〕44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妇幼函〔2020〕28号)的规定,我委组织对2021年申报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的机构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组网络评审及现场复核意见,经有关程序,确定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广州市花都区妇幼保健院、深圳市妇幼保健院、珠海市妇幼保健院、佛山市顺德区妇幼保健院、韶关市妇幼保健院、东莞市妇幼保健院、清远市妇幼保健院为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有效期为2021年11月30日至2025年11月29日。各机构根据统一发布的牌匾样式自行制作牌匾。
请各参评机构及其所在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于2021年12月31日前,通过“省妇幼健康信息平台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子系统”查看评审结果及专家评审报告。请各参评机构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制定持续改进计划,改进情况经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审核后,于2022年5月31日前报送我委。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