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落地神经系统、耳鼻喉科、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及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神经系统等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7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治理工作,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整合神经系统、耳鼻喉科、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起草情况
我局根据省局通知,为确保立项指南按时落地,起草了《株洲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株洲市神经系统等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起草完成后,征求了各县市区医保局和医院的意见建议,形成了《株洲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神经系统等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文件主要是根据省局文件要求,制定了株洲市神经系统、耳鼻喉科、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价格,没有制定新的政策。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新增神经系统类项目82项、耳鼻喉科类项目164项、体被系统类53项,废止现行神经系统类项目161项、耳鼻喉科类项目232项、体被系统类项目121项。神经系统、耳鼻喉科、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一类、二类、三类价格按照全省最高指导价执行,基层医疗机构依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三类价格的80%执行。其中,三级、四级手术项目结合我市实际,充分考虑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经济水平、医疗资源配置、医保支付能力等因素,一类价格按省最高指导价的90%执行,二类价格按照一类价格的85%执行,三类价格按照二类价格的90%执行,基层价格按照三类价格的80%执行。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神经系统、耳鼻喉科、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遵照新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可自行下浮,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承诺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水平,并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付费标准。
(三)医保支付政策按照新规定执行。
(四)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应对照整合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
(五)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整合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认真做好神经系统、耳鼻喉科、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和政策解读,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